延期動議可用于保護人們免受止贖訴訟的影響當一方或原告對另一人、被告提出申訴時,他通常通過正式遞交書面文件的方式來完成。根據當地法院的規定,通常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將申訴送達被告。如果原告真誠地努力將申訴送達另一方,但無法送達,他可以提出動議,要求延長提出申訴的時間,以免他有錯過最后期限的危險。如果法院認為該動議是有正當理由的,它將發出正式命令,延長最后期限
法律動議是向法院提出的正式書面請求,要求法院采取具體行動。一旦向當事人送達訴狀并提交法院,被告通常有一段特定的時間來正式答復申訴,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通常是30天。如果他因為找不到法律代表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無法這樣做,他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長答辯時間的動議,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動議,因為如果被告在允許的時間內不回答申訴,他可能被視為承認了指控,法院可以對他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決在訴訟開始后,當事人通常通過一種稱為"發現"的非正式程序交換有關案件的信息。有些法院可能會發布命令,規定案件必須遵循的具體期限,包括必須完成發現的日期當事人一方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滿足對方的發現請求,或者自己有更多的發現需要完成,并且有不符合發現期限的危險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長發現期限的動議;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經法院認定有正當理由的,它可以命令一個新的發現期限,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延期申請也經常用于破產案件中。在破產訴訟中,一旦債務人申請破產,法院通常會給予他所謂的自動中止,以保護他免受進一步的扣押、止贖訴訟和債權人的催收企圖破產申請被駁回,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多次申請破產的,中止可以不是自動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有時最短為三十天。債務人有正當理由證明應當延長中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長自動中止的動議正當理由的例子可能包括工資扣減、交出個人財產以清償債務,或證明有更高收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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