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民事傳票強迫接收人在特定日期出庭作證。傳票分為兩種證詞是一種正式的文件,命令被指名的個人在一個固定的時間到一個正式授權的機構作證。法庭或大陪審團將使用民事傳票強迫個人在特定時間出庭作證。任何收到傳票的人都將被指控藐視法庭罪未能在指定時間出庭。
大陪審團可發出民事傳票,以迫使個人出庭傳喚是一種在法庭上指揮集會的司法程序收到民事傳票的人必須出示要求審判的物品。傳票向持有相關文件的任何人開放。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隨時獲得所需信息,則不允許使用傳票民事傳喚有一定的指導原則,必須遵循這些指導原則才能執行這樣的書面命令,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法院可以要求個人旅行超過100英里以參加審判,但前提是該個人得到賠償。聽取供詞的法院必須發出書面供詞的民事傳票。在審理審判的法庭,必須向證人發出單獨的傳票美國地方法院或破產法院的書記員將簽署傳票并發給與任何一方無關的人。此人隨后將傳票送達不知情的一方。在大多數情況下,傳票必須實際送達該人。傳票將具體說明個人或物品將在何時何地出庭。每一個涉案人員都將在法庭信箋抬頭上注明。傳喚傳喚的返回必須由書記員在傳票上簽字
美國法警經常發出民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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