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書通常包含證明條款。在任何要求證人在簽字時在場的法律文件上通常都需要這樣的條款。在大多數情況下,并非只有任何人都能證實簽字的發生,因為證人需要由當事人選擇作為見證人,因此,在文件簽署時僅僅在房間里的人通常不被認為是見證人,大多數文件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觀看適當的一方在文件上簽字,因此證明條款規定了這一點很明顯,這一要求已經得到滿足。
一項證明條款規定,證人看到了由正確各方簽署的文件如果遺囑或其他文件缺少證明條款或包含無效條款,法官可以命令宣誓書證明文件是由適當的一方簽署的。宣誓書可以來自見證人,但也可以來自任何能證明簽名有效的人。如果無法證明這一點當涉及到遺囑時,就不能進行遺囑認證。因此,雖然法律并不總是要求有證明條款,通常建議避免妨礙法律程序。成文法要求證明條款應放在負責簽發文件的一方的簽名下。該條款通常規定提出和簽署該文件的人是自愿的,并在至少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這樣做。它還聲稱,文件的發起者在制作時頭腦健全,而且至少年滿18歲;父母或監護人通常必須為未成年人簽名。當然,證明條款的另一個要素是,簽署文件的見證人承認他們看到了文件的發起者簽署,因為這正是該條款的目的所在案件簽名必須有證人在場,以防止偽造法律文件。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