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宣誓書通常經過公證一般來說,一般的宣誓書是用來確定事實的,當需要作證時,知道這些事實的人可能無法親自到場,宣誓書中的任何證詞都可以在宣誓時使用證人無法出庭。雖然許多人會聘請律師來準備一份一般宣誓書,但其格式是由四個部分組成的簡單陳述。它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陳述事實,一份聲明,聲明人宣誓這些事實在他所知的范圍內是真實的,并有公證人或其他法院官員的簽名和蓋章有許多公司提供預先打印的表格,使一般宣誓書的準備更加容易。關于一般宣誓書,最重要的是要記住它是一份有分量的宣誓法律文書陳述必須是自愿的,而不是在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員的指導下。陳述人必須根據直接觀察和經驗陳述他知道是真實的事實。聲明還必須在法庭官員(如公證人)面前宣誓提交一般宣誓書的人,如果發現事實與他所相信的不一樣,或者在他知道情況后事實發生了變化,那么他將不會受到偽證指控書面陳述在作出時必須是真實的。陳述的人被假定知道陳述的內容和陳述不真實證言的后果。一般的宣誓書被廣泛使用各種各樣的法律情況。某些法律程序,如監護和移民案件,有自己的專門類型的宣誓書,如"支持宣誓書"。一般宣誓書適用于任何沒有規定格式的法庭案件或法律聲明書,例如,在一次事故中,在改名時,在進行某些房地產交易或登記投票時,聽取證人的陳述
偽證指控可能導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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