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審理案件,法院必須具有主體管轄權在美國,分權規則規定聯邦法院只擁有憲法中列舉的那些權力。這意味著聯邦法院只對聯邦法律產生的案件有管轄權。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也規定聯邦法院可以對存在多樣性管轄權的案件擁有管轄權。由聯邦法律引起的案件包括訴訟理由基于另一方面,多樣性管轄權賦予聯邦法院對爭議金額超過10美元的任何問題的管轄權,000美元(USD),爭議雙方來自不同國家標的物管轄權背后的理由是,對爭議的裁決最感興趣的法院應該是有機會對其作出裁決的法院。因此,舉例來說,由于聯邦法院在決定如何解決每個州的財產糾紛方面沒有太大的利益,聯邦法院沒有對這類問題的管轄權和權力被授予州法院。由于分權規則,大多數聯邦法院是有限管轄權的法院。另一方面,大多數州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這意味著州法院對許多問題都有管轄權。州法院可以裁決任何由州法律引起的案件,甚至一些由聯邦法律引起的案件,只要聯邦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專屬權也有其他有限管轄權的法院,如破產法院只對破產案件有管轄權,稅務法院只對稅務案件有管轄權,家庭法院只對家庭法案件有管轄權,小額債權法院只對涉及少量資金的案件有管轄權,這意味著破產法院對刑法問題沒有管轄權,因為破產法院沒有既得利益或權力來裁決此類案件。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