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層空間條約禁止美國使用航天飛機將核武器送入軌道,盡管這些航天器確實執行軍事研究任務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外空委)于1959年被聯合國第1472(XIV)號決議命名為正式組織。該決議闡明了其旨在減少國家間空間競爭,促進和平利用空間的意圖,最初成立了一個由20多個國家組成的委員會。外空委很快被分成兩個主要小組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根據《外層空間條約》,宇航員是地球的特使外空委在其存在期間批準了各種條約,包括《外層空間條約》(第2222號決議)和《營救協定》(第2345號決議),是外空委最成功的努力之一。它規定,任何國家都不能聲稱外層空間為領土。它還禁止在太空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救援協議基本上規定,將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協助遇險宇航員并將其送回這項協定還包括一項必要的合作努力,以回收和歸還墜落地球的空間物體。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致力于制定有效的空間法。國際空間法研究所(IISL)是國際宇宙航行聯合會(IAF)于1960年成立的空間法領域的另一個重要組織,它與其他機構合作空間組織,包括外空委,將致力于理解和引導空間法的演變。
隨著人類對空間的利用不斷擴大,空間法的主體也在不斷擴大隨著人類對天基技術的日益依賴,空間法一直在為保持現狀而斗爭,隨著時間的推移,有關空間的法律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全球定位系統(GPS)和其他與空間有關的技術尚未開發出來。此外,人們有一天乘坐私人飛機進入太空的前景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近。結果是,隨著有關太空的法律變得越來越相關,有更多的問題需要解決,為滿足參與者協助制定空間立法的需要,世界各地的大學已開始將空間法納入課程;到2008年,學生們已開始獲得空間法學位和證書外層空間。
外層空間。空間法用于管理空間物體,如航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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