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陪審團裁定的金額不公平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簽發附加條款以增加損害賠償在陪審團裁定的賠償金額似乎不公平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決定增加損害賠償金,如果被告的行為被認為特別惡劣,或當法官想要向考慮類似行為的人發出明確的信息,即他們將受到重罰。在某些情況下,附加條款起到了懲罰和警告的作用。
在法律體系中,法官可以在民事案件中發布附加條款,提高作為懲罰性措施的賠償金額如果原告表示有意在損害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進行再審,法官可以決定對陪審團裁定的損害賠償金進行追加,以避免重審。被告可以權衡是否接受更高的損害賠償金或進行再審。因為陪審團在再審,被告可以選擇接受更高的裁決,而不是冒著陪審團另一個裁決的風險。一旦案件的結果最終確定,被告將支付或安排支付,如果不能一次性付清結案款,如果被告不應訴,可以再次召開法庭,強制被告支付,采取包括扣押賬戶和工資在內的多種手段,以滿足法官和陪審團規定的條件相比之下,免除者涉及減少陪審團裁決的損害賠償金。當法官認為裁定的賠償金不合理或合法性有問題時,他們有權這樣做。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減少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是允許的,而附加賠償金往往是允許的例如,在美國,聯邦法官不能簽發附加條款,但他們可以簽發一份豁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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