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支持這樣一種觀點:文書錯誤可以為法律錯誤辯護可能適用法律抗辯錯誤的一種情況是,如果法官、法律官員或法院的其他官員,錯誤地向某人解釋法律。這一例外背后的理論是,法院和法律系統的官員是可靠的專家,因此他們的解釋被合理地認為是合理的。這一例外不適用于律師對法律的解釋法律錯誤可以作為抗辯的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被告遵守的法律是在訴訟發生時存在的,但后來被推翻或改變了,一個人將他的車拖到最近被視為禁止停車區的區域停車,但該區域尚未標記或標識,也未以任何方式公布該決定,他或她可以說,拖行是法律錯誤的結果在討論法律辯護錯誤時,法律的公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律機構有責任公開法律并公開供審查。如果公眾無法獲得法律的條款和條件,司法判例也普遍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法院原始文件中的文書錯誤可以為法律錯誤辯護判決書上說,一個被定罪的人每年必須參加兩次康復會議,但本應每月閱讀兩次,被告可能能夠避免違規指控。在本案中,理由是,該文件是經核實的法院發布的判決,因此,合理地認為是正確的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是不同的。在事實錯誤辯護中,被告認為錯誤是由于錯誤的事實假設造成的。例如,如果一個人拿起錯誤的食物去餐館點菜,認為這是他的,他犯了一個事實上的錯誤,但是,如果他因為認為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得到這道菜,因為點菜的人欠他確切數額的食物費用,他就可能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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