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如果調解達成協議,自愿駁回。當提起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為原告)撤銷民事訴訟時,自愿撤訴。在大多數法律制度中,這些都只發生在民事訴訟中。例如,在美國,刑事案件中不可能有自愿撤職的規定。在美國,自愿撤職的通知必須在被告采取任何行動之前提交,意思是提出動議或提出答辯。
自愿駁回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原告在任何訴訟發生之前撤銷民事訴訟辭退所涉及的文書工作一般是一張單張紙,只是簡單地說明案件正在被撤銷審議一般情況下,律師只需要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日期、案件編號和原告的簽名就可以了。很多時候,被告開始采取行動之后,就會主動提出撤訴。這一點這需要更多的努力,但通常仍被認為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原告的法律團隊必須與被告的團隊合作,因為他們都必須在現階段同意解雇。在許多國家,包括美國,有另一個簡單的表格必須填寫才能完成這項任務案件被駁回后,它可以被重新啟動并提交法院。一些國家及其法律體系都有關于民事訴訟可以被駁回多少次的規定。這就避免了一個案件被無限期拖延,并為所有當事人提供了快速審判。例如,在美國,兩次自愿撤訴后,不能再回到法官面前。終止訴訟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因為雙方達成庭外和解而被駁回的,而另一些則是為了讓原告的法律團隊更好地準備和收集庭審證據而被駁回的。無論是什么理由,許多法律制度都有一個既定的結構和對自愿撤訴的限制,以確保公正和快速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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