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早期的公司被授予皇家特許狀,授予特權適度公司法的理念是,在法律體系中,公司從其組成部分中獨立對待。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被起訴,而不必向股東和合伙人提起訴訟。同樣,股東對其可能承擔的任何責任也有限制作為公司業績的結果。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破產,并不意味著它的股東必須是它的一部分。
公司可以未經股東或合伙人的訴訟而被起訴。公司法,正如今天所承認的那樣,已經存在了500多年,并且起源于中世紀行業協會中的合伙企業隨著歐洲貿易商開始向海洋擴張,從事風險更高、成本更高的業務,將企業利益集中起來可以降低個人風險并分散回報,在其政府的支持下,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等實體在15世紀出現,個人投資者進行了分組在英國和荷蘭,早期的公司被授予皇家特許狀,在公司與其政府之間的一長串緊密互利的伙伴關系中,第一個給予了特殊特權,如排他性交易權。在接下來的幾百年里,立法確立了股票交易和有限責任權,以及關于在現代法中,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其地位塑造了公司目前作為法人存在的地位,公司法在20世紀變得越來越完善,正如政府和法院所做的那樣決定公司可以為政治活動捐款,游說民選官員,甚至被判犯有謀殺等罪行。日益全球化意味著公司可以在世界各地開展業務并擁有股東,使公司法成為一個越來越復雜的領域公司律師不僅在公司對公司的基礎上參與訴訟,而且還針對國家政府由于世界上最大的公司的利潤超過了所有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對壟斷或反競爭行為、違反政府規定和其他違法行為的指控往往會使公司與政府發生沖突。因此,事實上,所有的公司都開發或外包整個法律部門來應對現代公司法的復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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