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污染和其他環境問題的建議包含在國際水法中自聯合國成立以來,聯合國的幾個分支機構都對國際水法進行了研究,聯合國大會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了幾項關于共有自然資源的決議最近,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審議了如何開發和管理跨界水資源以保護質量和供應跨越國界的河流是國際水法的重點。《國際非航行使用法公約》199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水道協定可能是國際水法中最全面的協定該公約考慮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共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要求有關國家"公平合理地利用和參與",并規定了合作的義務,不造成重大損害,并分享有關跨界資源的數據,同時也賦予各國在控制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分擔水道的共同責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也提出了跨界水域,審議了解決跨界水資源引起的沖突的方法,還有一些區域政府間組織審議各自區域的跨界水問題,例如歐洲委員會、泛美聯盟和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非政府國際法協會也考慮到跨界水資源所帶來的各種困難,國際法協會于年通過了一套稱為《國際河流水域使用赫爾辛基規則》的規則1966年,并自那時起定期在《赫爾辛基規則》中增加規則和條款,國際法學會就國際水域的航行和污染問題作出決議和條例,國際水法協會和美洲律師協會也提出了建議關于跨界水域少數國際法院負責解決有關跨界水域的爭端,常設國際法院和國際法院對國際水法案件作出裁決,仲裁庭負責解決涉及仲裁裁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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