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現在應該與像《托拉》這樣的宗教教義相混淆因為世界上許多主要的宗教開始建立一套規范的規則和法律,這些規則和法律將成為許多儀式和教義的基礎。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教會法律應該與宗教教義(如《圣經》和《圣經》)相混淆或混為一談,《古蘭經》或其他。這些宗教法典是為教區和從業人員準備的。規范和教會法律旨在管理神職人員和高級教會辦公室的行為和實踐,內部事務涉及政策和程序
不應將教會法與《古蘭經》的宗教授權相混淆。羅馬天主教會建立了有記錄以來最廣泛和最復雜的教會法歷史。隨著拉丁儀式的建立,以及后來由東正教集團組成的教會,教會的主要學者和管理者撰寫了各種宗教活動、祭司行為和一系列內部議題的法令。在17世紀的英國,羅馬天主教和圣公會之間日益緊張的關系蔓延到了大街上,引發了英國內戰。由于這場沖突,許多教會法的內容在他們統治時期被英國國教領袖所利用,到19世紀,超過10000條法令和規則存在于構成羅馬的各種清單和法典中天主教的《法律大全》—教規。這套法典和法律幾乎處理了教會在一千年的判例中遇到的每一個主題問題。很快就很明顯,構成教會法的許多規則和法令在性質上是直接矛盾的。這一事實導致了羅馬天主教會建立了一個沒有錯誤,過時和矛盾的教規卷,那仍然存在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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