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曾由厄爾·沃倫管理。當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最初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時,人們認為他是一個保守主義者,會繼續支持保守的價值觀和目標。然而,事實證明他有點不太可能,在他的領導下,最高法院的重點從財產權轉移到了個人權利,法院的判決與判例一樣基于倫理價值,在當代人看來也是相當激進的,盡管今天很多人認為判決是理所當然的在1953年至1969年的沃倫法院(Warren Court)的領導下,在公民權利和自由領域以及在司法和聯邦權力領域做出了許多裁決,所有這些都是在法院的裁決下作出的在米蘭達案和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等具有開創性的判決中,對個人權利給予了極大的重視,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必須為那些太窮而負擔不起律師費的人提供律師。在公民權利領域,沃倫法院拒絕了單獨但平等的條款,試圖反對種族隔離,并支持其他關鍵的民權案件,也促進了今天廣泛接受的公民自由,如隱私權,在大力捍衛《權利法案》的同時,強調政教分離,美國正當程序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許多批評者認為最高法院在保護個人權利方面做得太過分了。在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監督最高法院期間,許多批評家——從律師到總統——都譴責法院的判決。然而,這些判決仍然有效,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它們已經融入了社會結構,以至于美國人驚訝地發現,他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曾經受到激烈的爭爭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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