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持有人在續展過程中填寫一份使用宣誓書商標可以是設計、字母或文字。雖然同一未注冊商標可以在美國不同地區使用,但注冊商標必須是唯一的。此外,聯邦法院只審理與注冊商標有關的案件。使用宣誓書的規范見蘭厄姆法案,因此,這些宣誓書也稱為第8節宣誓書。
商標的初始注冊和續展由美國專利商標局負責初次注冊商標時,申請人必須提供該商標的圖樣、將用于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清單以及該商標將用于什么樣的樣品或樣品。只有在原商標申請書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務才能列入使用宣誓書U、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不承認任何未在原申請中列出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使用宣誓書必須在第五年后提交,但不得遲于第六年商標的初始申請已獲批準。在商標使用期間,必須每10年提交一次附加宣誓書。在1989年11月16日之前,每20年才提交一次額外的續展。如需繳納滯納金,續展可在商標技術過期后6個月內提交可原諒的不使用聲明也根據第8節宣誓書提交。該聲明聲明,盡管商標目前未被使用,其不使用是由于超出所有者控制范圍的情況,并且只是暫時的。為了被考慮,申請人必須給出商標被終止和預期恢復的日期,商標停用的原因以及為恢復商標而采取的措施。不使用商標的可能原因是貿易禁運或大規模更換或修理設備(如果維修是強制性的)。如果商標在三年內未經使用而所有者未試圖恢復,則該商標被視為已廢棄。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