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人們可以代表奴隸要求獲得頭照燈。在頭照燈系統中,每一個定居下來的人都有權得到一定數量的土地。這是為了鼓勵定居,也為了解決勞動力短缺,因為人們有引進勞動力的動機。在殖民地,當政府意識到有必要解決勞動力短缺時,這一制度就追溯到了過去在殖民地,人們被授予兩項優先權,并鼓勵人們遷移到殖民地,作為促進移民的一項激勵措施,每一位移民都有一筆土地補助金婦女和兒童不能依靠丈夫、父親和兄弟代為行使自己的頭權利,這鼓勵了家庭一起移民,因為將家庭成員留在家中會導致頭權利減少此外,擁有獨立財富來源的人也可以輸入勞動力,對每一份契約和奴隸都有一個頭照權。后來一些殖民地禁止了這種做法,只限制自由公民享有這種權利。這是一個有趣的結果關于誰有權要求特定定居者的權利的爭議是頭照燈系統中的一個問題。例如,在契約傭人的情況下,購買契約的人可能要與承包商和船長競爭,有時會提出相互沖突的索賠。同樣,奴隸也一樣,在那些對殖民地聚斂財產感興趣的奴隸主可能會對他們的進口貨物主張優先權。在某些情況下,研究家族歷史的人發現了幾個對同一祖先的優先權要求。對于契約傭人,一旦服役期結束,人們可以選擇在邊疆獲得土地出讓金,簽訂另一份契約,或作為一名自由的家庭傭人參加正規服務。奴隸不享有這些特權;即使是有明確記錄的農奴文書的自由黑人,也不提供財產權,而自由的奴隸通常服役,而不是選擇擁有和經營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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