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陪審團可以組成大陪審團或小陪審團大陪審團的報告通常至少包括兩個基本要素——調查結果和建議——盡管可以提供其他信息,而且這些要素可以詳細闡述。大陪審團報告的調查結果是大陪審團聽證會上披露的具體細節,以及這些細節與案件的關系例如,如果陪審員認為證人在回答問題時撒謊或故意欺騙,那么這些信息可以包含在大陪審團報告的調查結果中。這些調查結果還可能包括所提交證據的概述和對某人不利的案件的概述除了報告中的調查結果外,大陪審團的報告通常至少包含一項行動建議。大陪審團的建議不一定要遵循,盡管它確實是未來行動的基礎。例如,在美國,一個重罪案件在大陪審團聽取案件細節并找到足夠證據建議繼續進行并要求正式審判之前,不能進行審判。大陪審團的報告可能包括多個建議,例如應考慮的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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