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傳票通常由治安官或副警長發出,以便法庭裁決爭議并強制執行在處罰或授權訴訟中,法院必須對個人擁有管轄權。司法管轄權部分是通過簽發適當的送達文件獲得的。根據美國保護正當程序的憲法法律和許多其他國家的同等規則和規定,一個人有權獲得適當的法律程序,當原告提起訴訟或公訴人獲得對個人的起訴時,被告人必須知道一項法律訴訟并有機會代表自己發言法院不能不給當事人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而簡單地作出裁決,個人必須知道法院已經提起訴訟,送達文書的功能以及與送達文書有關的規則,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知道訴訟并有發言的機會在大多數普通法管轄區,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規則規定法律訴訟通知或"訴訟程序"必須由合格的個人送達。通常,規則規定此類個人必須是成年人、法院官員,而不是訴訟方。換句話說,原告在一些特殊的司法程序中,被告通常是由一個特別的司法程序來執行的簽發正式的文書送達。此人可以親自親自送達文書送達,也可以通過某種掛號信送達。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允許在某人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提供替代送達很容易被發現。例如,如果某人的地址未知或此人藏匿,可能很難向他發出通知。在報紙上刊登一份規定周數的訴訟法律通知通常足以算作送達,然后法院可以舉行聽證會,對被告作出缺席判決如果他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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