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沒有具體規定合同法的條款,合同自由的概念成為美國憲法中的一個熱點法律問題20世紀初的美國,當時的工作場所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大規模生產正在上升,人們經常長時間工作,幾乎沒有法律保護,從最低工資法到基本的工作場所安全要求。隨著一些地區開始通過法律來限制工作時間,一些雇主將此事告上法庭,基于契約自由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契約自由是成年人在沒有來自政府的干涉雖然《憲法》沒有具體列入一項涉及合同法的條款,但有些讀物確實包含了這樣一種論點,即訂立合同是一種合法權利,限制合同的性質可能違反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最高法院多次確認合同自由,有時推翻了旨在促進工人安全的法律。1905年的一個著名案例"洛赫納訴紐約"裁定,對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違憲的自由簽訂法律協議的能力繼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某些政府限制也是這一過程的一部分。人們不受非法合同的約束,他們在簽署合同時必須掌握所有可用的信息。在某人似乎受到脅迫或操縱的情況下,合同可能無效。同樣,任何人不得簽訂會造成危險并違反健康和安全法律的合同;例如,鋼結構工人不能同意在高空作業時不使用安全帶合同自由的范圍超出了勞動法,涉及到人們可以簽訂合法合同的其他領域。這些領域從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到房地產銷售合同,只要合同條款是合法的,政府就不能干預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
最高法院已多次確認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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