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確立了多樣性《憲法》確立了公民身份多樣性的原則,以及不同州的公民有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的頒布,各州權利和聯邦政府權力之間的權力平衡仍在建立中,多元化管轄權對東北部工業強國在擴張中的國家其他地區的企業擴張起到了刺激作用,因為它使它們免受任何可能的保護地方法院的偏見除了最常見的涉及不同國家公民之間的訴訟的例子外,公民身份的多樣性也可能存在于其他情況。公民對與自己不同的國家的政府提起訴訟,或對外國公民或政府提起訴訟,也可能需要多樣性管轄權。一個公司也有資格,盡管它的既定住所既包括其注冊地所在的州,也包括它所在的州。這使得公司更難確立多元化的公民身份對個人而言,公民身份的多樣性是由他或她在案件提交法院時的住所決定的。一個人必須住在該國,并向法院證明其有意留在該國,以便被視為該國居民在考慮多元化司法管轄權時,申訴的核心是無關緊要的。由于聯邦地區法院通常都有繁忙的日程安排,只有在訴訟能夠使原告預先確定的情況下,多元化的公民資格條款才會生效金額。這一金額,也被稱為爭議金額,多年來一直在上升,截至2010年,該金額被定為75000美元(USD)。即使當事人住所不同,涉及金額低于此金額的案件仍屬于當地法院的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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