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制執行的動議中,訴訟當事人要求法院下達命令,迫使案件的另一方遵守具體的法律要求。通常,在強制執行的動議中,動議方必須說明案件的性質,列明對方隱瞞了哪些信息或者沒有出示哪些文件。動議方必須列出對方當事人提供不充分發現答復的原因,并說明答復不充分的方式。動議結束時,移動方必須正式請求法院下達命令,強制不遵守協議的一方按照管轄權規則的允許參與發現過程批準當事人的強制執行請求,而被請求人不遵守命令的,違法的一方可能面臨法律制裁,這些制裁可能包括藐視法庭罪如果提出動議的訴訟當事人沒有在動議中要求制裁,法院一般不會考慮對不遵守法律的一方實施制裁。在美國,強制執行的動議受聯邦政府管轄《民事訴訟規則》(FRCP)第37條。根據第37條,要求披露或披露的動議必須說明,提出動議的一方在涉及法院之前已采取善意措施取得文件,提交強制執行動議的當事方還必須向案件的其他當事方發出通知,證明他們已提出此類動議并要求作出開示答復強制執行在地方和州審判法院以及州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這些規則通常與FRCP不同。例如,一些州法律允許口頭動議,如果它們是在審判期間或聽證會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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