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是指實物商品、服務和財產的銷售。人們通常每天都會遇到這類合同,大多數合同不會受到質疑,也不會出現任何問題。然而,它們是法律文書,只要他們是按照適用法律成立的,如果事情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發生,當事人通常會有法律追索權。有時這就像面對違約方并要求糾正一樣簡單,這一過程在法律上被稱為"歸還"。這通常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做法或者附帶合同。但是,當涉及大量資金時,有時讓法院介入并對違約提起正式訴訟是有意義的。正是在這些情況下,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以及約定了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合同是兩個實體(通常是人,有時也包括公司或組織)之間的任何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承諾標準。例如,為了使合同生效,雙方都必須作出有價值的承諾。在美國,這些承諾被稱為"對價",但不管它叫什么名字,為了使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可執行性,通常雙方都必須提供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古法稱之為"交換",一個拉丁語術語,基本意思是"某物換某物"根據實際需要和大多數地方的傳統,貨物銷售合同通常必須清楚地說明所交換貨物的數量。時間安排也非常重要,也就是說,貨物何時裝運、何時交付或何時到達。質量通常是隱含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必須說明。在幾乎所有情況下,貨物銷售合同也必須說明價格才能生效。管轄規范當涉及到合同如何形成以及合同必須包含哪些細節時,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則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管理著大多數貨物銷售合同,并為面臨強制執行行為的法院制定了精確的規則和指導方針。在英國,1979年的《貨物銷售法》也是如此;其他國家通常也有自己的法規和條例對這些規則的解釋幾乎總是從一開始就影響合同的訂立,尤其是企業和企業實體,根據《統一商法典》的規定,銷售價值超過500美元(USD)的貨物的合同也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美國的反欺詐法還規定,如果合同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履行,則無論貨物價值如何,合同也必須是書面形式強制執行當一份銷售合同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所有要求標準時,該合同被視為可執行合同,這意味著如果一方違反合同或未能履行合同根據所要求的標準,另一方可以起訴。一般來說,違約是指未能按書面形式履行合同的實質性條款,而不管其是否有意,即使大部分協議得到遵守,通常也會附加違約金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違約賠償金由合同條款確定,尤其是價格例如,如果買方違反合同,不購買產品,賣方將根據買方購買產品的金額獲得損害賠償,在許多情況下,賣方因違反合同而遭受的任何損害,如未能交貨或貨物批發價值轉售。在大多數情況下,賣方的損害賠償額等于他實際能賣貨物的目的和他在買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能夠出售貨物的價值之間的差額。買方的損害賠償以類似的方式計算:他的損失相當于他最終支付的貨物金額,與如果賣方沒有違約的話他應該支付的金額。在大多數情況下,提起訴訟的費用是巨大的,因此,人們通常只會在涉及大量資金或一些無法在法庭外解決的問題時才選擇這門課程,換句話說,僅僅因為合同在法庭上是可執行的并不意味著它就必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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