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協議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進行施工仲裁。通常,施工合同中都會有仲裁條款表明: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分歧,任何一方均可選擇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通常是首選的,因為其成本相對較低,而且由于其非正式性,仲裁時間較短。此外,建筑仲裁通常由仲裁機構的專門分支機構解決,因為技術上的細微差別往往是當事人爭論的一部分,仲裁機構可以聘請具有這種技術知識的人主持這些特殊案件根據合同規定,選擇方必須選擇仲裁機構,并向該機構提交一份施工仲裁的啟動文件。這通常包括提交一份總的要求陳述書以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副本。如果該啟動被接受,然后,該組織將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他或她現在有義務對索賠作出答復,如果沒有作出答復,仲裁程序將繼續進行,就好像該方只是簡單地拒絕了提交方的所有要求一樣仲裁非常像一個非正式的法庭程序。建筑仲裁程序通常由一個或幾個非正式的聽證會組成,根據問題的復雜程度而定。其目的僅僅是以徹底但有利的方式審查分歧雙方提供的任何和所有證據,并作出裁決。一般來說,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仲裁條款都將強制要求仲裁員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因此,雙方合同規定有義務遵守在施工仲裁聽證會結束時作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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