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可能會導致精神上的痛苦法院用了各種各樣的術語來定義一般過失。基本上,一般過失是指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來保護原告。當被告做了一件在類似情況下一個理智的人不會做的事情,或者當被告人沒有做一件理智的人會做的事情時,就會發生普通過失完成。
如果醫生未能向患者透露所有可用的治療方案,可能會因醫療過失而被起訴一般過失案件需要原告證明四個要件,即注意義務、違反義務、因果關系和損害賠償一些司法管轄區還將近因作為第五個要素,但多數人將要件簡化為四個要件,不能證明這四個要件就意味著原告對自己的傷害將得不到任何賠償,注意義務要求原告證明被告在法律上是被要求的保護原告免受合理可預見的損害。如果被告明知原告受到損害,或者被告本應意識到損害而沒有這樣做,則可以證明違反了注意義務。原告必須證明實際遭受的損害是被告違反義務的直接結果注意。最后,原告必須因被告的行為或不作為而遭受"損害賠償"或損害。因一般過失而判給的損害賠償可能是特殊的、一般的或懲罰性的。特殊損害賠償,有時被稱為經濟損害賠償,是可以量化的。特殊損害賠償的例子包括醫療費用或工資損失。一般損害賠償或非經濟損害賠償旨在賠償原告的不可量化的傷害,如精神痛苦或痛苦和痛苦。懲罰性賠償并不旨在補償原告,但為了懲罰受害者,通常只在嚴重過失案件中被判刑。
手術期間疏忽大意的外科醫生可能面臨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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