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提出書面請求或動議。無論動議是聽證動議還是非聽證動議,一般包括各種文件,包括動議文件或書面備忘錄,以及宣誓書和證物等支持性證據。聽證動議還增加了一個步驟,即讓律師出庭,口頭辯論各自對動議的立場
動議是法律程序中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書面請求聆訊或不聆訊的動議,法院會作出裁定,回應該動議這項裁決通常記錄在法庭書記員或其中一名律師出示的會議紀要或書面命令中,駁回動議和即決判決動議是兩種常見的或眾所周知的類型。駁回動議是指當一方當事人希望將某些證據排除在庭審之外時提出的動議。即決判決是要求法院在不實際審理有關問題或更準確地說,訴訟原因的情況下作出最終裁決。如果實質性事實是不存在爭議的,也就是說,如果唯一的問題是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問題,那么法院可以在不通過審判程序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審判是為了解決事實問題。被告是否闖紅燈是一個事實問題在一次審判中,通常會提出許多動議,這些動議不僅有助于將審判簡化為核心爭議或糾紛,而且可以成為自己取證或為對方排除證據的一種有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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