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法庭節目既是娛樂節目,也是法律程序。許多觀看法庭節目的人認為,輸家是被迫向原告付款的,就像現實生活中一樣法庭裁決。有時,法庭節目的創作者往往會千方百計給人留下這樣的印象。事實上,任何一方通常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甚至可能會收到一些錢。勝出者會得到賠償金,但他或她是由主持節目的人支付的。
電視法庭節目中的法官通常都有法律背景,但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個性而被挑選出來的。法庭節目中的失敗者不必付費,這是人們選擇讓他們的案件在電視上播出的主要原因。例如,如果有人知道他可能在民事案件中敗訴,他可能會抓住機會讓別人付錢。他甚至可能愿意上電視,輸掉一個案子,如果這可能會節省一些錢。即使法庭在法庭節目中向勝訴者付款,它仍然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因為這些案件是用仲裁法設立的,仲裁法允許一個中立的個人來裁決民事糾紛這通常也有利于敗訴方,因為從法律角度看,判決是終局的,原告通常無法再次起訴。在選擇案件時,有幾件事對法庭訴訟特別重要。首先,他們通常希望案件不是太嚴重的電視節目。他們不希望他們的節目被認為是無味的,所以他們通常會堅持一些次要的東西。他們也通常希望案件具有有趣的個性,以便他們可以產生人們喜歡的電視節目。法庭節目的法官通常比生活中的人要大大人物。他們大多有實際的法律背景,但他們的魅力往往被認為比他們的簡歷更重要。大多數節目都是圍繞著當法官與原告和被告互動時點燃的戲劇而建立的。在電視真人秀節目發展之前,有很多以現實主義的方式呈現的宮廷劇,其實并不真實,有些甚至是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案件改編的,大多數人認為第一部真正的電視庭審劇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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