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上訴是在法庭審判期間提出的,要求上訴法院在審判結束前對案件的某一方面進行復審,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如果上訴不被審理,可能會妨礙案件得到妥善裁決,則可以提出上訴。盡管大多數法院不愿意批準這些上訴,因為它們減慢了案...
中間上訴是在法庭審判期間提出的,要求上訴法院在審判結束前對案件的某一方面進行復審,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如果上訴不被審理,可能會妨礙案件得到妥善裁決,則可以提出上訴。盡管大多數法院不愿意批準這些上訴,因為它們減慢了案件的審理過程,如果案件中出現法律問題,必須在審判開始前作出裁決,則必須進行中間上訴。一旦上訴法院作出裁決,當案件發生法律問題,必須在審判開始前作出裁決時,需要進行中間上訴,在原案結案之前不上訴。有些情況下,法律問題不能由審理案件的法院裁決。如果這個問題是案件結果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立即對有關法律作出裁決可以加快審判的完成,主審法官可向上訴法院發出中間命令。上訴法院有權復審該命令,并可決定是否有必要審理上訴。如果所涉事項不屬于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法院將盡量避免在案件審理期間發出中間上訴。這種持續性上訴會使案件難以提起訴訟,并會延誤司法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中間上訴在事實上有正當理由而不予理會,法院將面臨最終裁決被上訴和可能被推翻的風險一旦上訴法院選擇審理中間上訴,然后對上訴標的作出裁決,他們對該案件的裁決即為最終決定。這意味著任何其他上訴法院都不能推翻對該部分案件的裁決。原案件在結束時仍可上訴,但中間部分不能再更改。中間命令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更為常見。在離婚訴訟中,法官可發出中間命令,以確保在案件審理期間支付子女撫養費。在案件審理期間,當某人的財產受到威脅時,法官可發出中間命令,也稱為禁令,停止引起問題的程序,直到對訴訟作出最終裁決。這些命令可能不會導致上訴法院介入,但法官認為甚至在案件結束前必須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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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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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