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要求改變被收養兒童的法律地位,使她成為領養家庭的正式成員。早期的領養形式與現在的、以家庭為導向的制度不同。一些早期的社會,如羅馬,允許在財產繼承的基礎上領養;其他一些社會出于同樣的原因禁止領養。許多早期被領養的人成為教會的監護人,當其他人成為契約傭人時,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世紀。第一部現代領養法于1851年在美國馬薩諸塞州通過。這項法律旨在為孤兒或被遺棄的兒童建立家庭,影響了后來的法律,并幫助建立了今天的收養制度。
收養法對被遺棄或成為孤兒的兒童有具體的指導方針。現代收養法旨在確保收養過程符合被收養兒童的最大利益。大多數國家都要求準養父母證明他們適合長期為人父母。他們必須向政府官員、持牌領養機構或兩者都證明這一身份。這些法律要求往往導致收養過程復雜而耗時在這一法律體系之外發生的收養行為有時被通俗地稱為黑市嬰兒。
現代收養法旨在確保收養過程符合被收養兒童的最大利益。收養法還要求改變被收養兒童的法律地位,使他或她成為領養家庭的正式成員。在許多國家,這與自然出生的孩子在父母權利、繼承權方面的法律地位相當,等等。領養的孩子有時會用親生父母或親生父母來區分這些人和他們的合法父母。對于國際收養,領養法也可以改變被領養孩子的公民身份。在美國,2000年的《兒童公民法》自動賦予美國父母收養的外國兒童美國公民身份;收養法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關于親生父母的身份。多年來,國家機構對收養的記錄進行封存,這意味著無論是親生父母還是被領養人都無法獲得關于他們的身份或聯系的信息,即使在很多年過去了。在20世紀末,許多被收養的人不得不反抗或規避這些法律,以探索他們對自己出身的自然好奇心。現行的收養法有時允許被收養的孩子與親生父母聯系,反之亦然同意。
第一部現代收養法在美國馬薩諸塞州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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