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是一種外部風險。為了使某人根據侵權法承擔責任諸如疏忽之類的事情,損害的原因必須是可以預見的。作為外部風險的事件通常被認為是取代不可預見事件的,在這種事件中,如果發生了,一般來說,任何一方都不能對這種損害承擔責任。可預見性的概念旨在要求一方對其行為負責,并防止無辜方對其行為過程中無法合理預期的有害結果負責。例如,如果一個經營農場的人在任何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雇用一個農場工人在農場的田地和雷雨中快速地開犁,并且農場工人被閃電擊中,他或她可能會對農民提出過失索賠。但是,由于突如其來的雷雨和閃電是一種不可預見的外部風險,農民不太可能對農場工人的傷害負責。
閃電是一種外部風險,因為它超出了人類的控制范圍。合同中通常有一個旨在說明的不可抗力條款如果發生此類事件,可能對協議產生負面影響的任何外部風險不可抗力-法語中的"優先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列舉了一些事件,如地震或洪水,如果這些事件發生并破壞了協議的目的,將免除雙方在合同下的責任,外部風險不僅指自然災害,還可能導致雙方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例如,工人罷工是及時履行協議規定的任何一方義務所必需的。外部風險事件本質上是不可預測的,而且由于這些事件之一造成的特別損失風險可能會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單,以保護此類損害。例如,在大河附近經營一家工廠的人,可以通過投保涵蓋山洪災害的人身傷亡保險單來保護他在工廠的資產。這樣,他或她將得到任何補償如果河流意外發生洪水,洪水到達工廠,則會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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