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的企業破產法通常側重于如何償付或免除公司應計債務。大多數企業破產法可能因各自國家的地方和地區管轄權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適用于有序處理累積的企業債務。在美國,通常有兩種類型的企業破產法:第11章和第7章...
不同類型的企業破產法通常側重于如何償付或免除公司應計債務。大多數企業破產法可能因各自國家的地方和地區管轄權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適用于有序處理累積的企業債務。在美國,通常有兩種類型的企業破產法:第11章和第7章。第11章破產允許公司在償還債務的同時進行自我重組。在第7章中,公司被免除責任,債務人通過出售資產獲得經濟補償,被稱為清算。在美國,企業可以申請第7章或第11章破產。企業破產法決定企業是否符合一定的破產資格。為了有資格獲得破產保護,根據最初的商業合同條款,企業被視為資不抵債,無法履行財務義務。通常,法院會指定一名受托人來確保債權人得到償付,盡管每一家公司可能收到的錢比實際欠下的要少。一家被批準進行第11章破產的公司有機會在繼續經營的同時重組其財務運作。該破產法要求向破產法院提交自愿或非自愿的申請。計劃包括在內在概述債權人將如何獲得償付的請愿書中。如果申請獲得批準,公司將被稱為占有債務人,這意味著公司在重組期間保留對資產的控制權。一般來說,公司也可以提供資產披露表,這些資產和債務的價值。這些信息通常用于確定重組計劃是否滿足債權人的商業利益在所有債權人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后,法院可確認是否接受重整計劃。每名債權人均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認為該債權人有法律上的債權要求,要求公司就逾期未付的匯票收取款項。債權人按其在公司所持有的債權類別分類這一分類通常決定債權人何時獲得償付和收到多少。與第7章申請程序相關的企業破產法的運作方式不同。公司通常需要向破產法院提交訴狀。不同的是,第7章導致公司關閉并停止所有企業經營。法律要求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沒有第7章破產的情況下無法履行其財務義務。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監督資產拍賣,以清償公司所欠債務。如果受托人無法用資產收益償還債務,當債務解除時,債權人不再有追索債務的合法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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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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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