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是律師在準備訴訟時準備的材料的總數。有許多事情在律師工作成果原則的范圍內。可以是辦公室間備忘錄、案情摘要、律師就案件所作的書面說明,甚至是在準備案件時所作的錄音筆記。工作成果原則下的保護也延伸到律師助理、秘書,以及在辦案律師控制范圍內的其他非律師當事人,只要記錄的信息是出于準備訴訟的合理意圖,它是適用的。還有一個問題是"預計和準備訴訟"實際上是什么意思。在律師工作產品原則的上下文中,這個短語通常指的是任何一個有合理預期的索賠將被提出的點。這完全取決于上下文,并會因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它可以在傷害發生的確切時刻附加。律師工作成果原則也有局限性為準備其他當事人的案件所必需的信息,通過其他途徑不能取得實質上相當于受保護材料的,可以不適用工作成果主義。證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證的,另一個訴訟當事人可以放棄保護,并承認律師在會見證人時記錄的任何記錄。律師工作產品原則背后的政策很簡單。如果律師不得不考慮他們在準備訴訟時所做的記錄最終會在審判中傷害到他們的當事人,這樣一來,他們的準備能力就會受到阻礙,這項政策有利于確保訴訟當事人得到最有能力、最有準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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