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在創建遺囑和簽署遺囑。法律上,某人通常必須是成年人才能立遺囑。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立遺囑。在精神上,某人需要能夠理解其行為的后果;換句話說,遺囑人,必須明白遺囑是如何產生的,必須明白遺囑是如何產生的,他或她在做什么。精神疾病不是遺囑能力的障礙,癡呆癥等疾病也不一定是障礙,只要能證明病人在立遺囑時處于清醒期,就可以用幾個條件來證明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第一個條件是意識到遺囑正在訂立,并理解財產是如何按慣例分割的,即使立遺囑人選擇不同的遺贈,也就是說,立遺囑人知道配偶和子女通常繼承什么,如果這些人被排除在遺囑之外,立遺囑人也有意識地選擇排除他們。立遺囑人還需要知道她或她所擁有的財產。有遺囑的人能力有時被稱為"健全的頭腦和記憶"在遺囑起草過程中,證人有時會被要求在場,以便在遺囑受到爭議時,他們可以出庭作證。此外,有時律師會將訴訟過程錄像,以便他們能夠證明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并以此身份行事。一種避免遺囑認證中的遺囑能力爭議是指立遺囑人讓家庭成員和朋友提前了解遺囑中可能引起爭議的方面,如果事先告知某人遺囑中有不尋常的遺贈或行為,他或她將做好準備,并且不太可能與立遺囑人爭辯缺乏立遺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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