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司法是美國武裝部隊成員必須遵守的一套法律從1776美國的成立到20世紀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軍役的不同分支受到不同的法律管轄。第二次世界大戰產生了大量的軍事法庭訴訟,許多軍人對不公平待遇提出申訴。采取措施糾正軍事司法的現狀,頒布了統一軍法,該法確立了管轄所有軍種的軍事刑法。
軍事司法系統通常起訴被控犯有較輕和較嚴重罪行的軍事罪犯,包括軍事法庭。UCMJ基本上禁止了許多在美國憲法中發現的犯罪行為,如謀殺、盜竊或使用非法藥物。此外,它還確定了軍事司法所特有的罪行。其中一些罪行包括玩忽職守、擅離職守、對上級的不敬,以及與軍官不相稱的行為。戰爭時期犯下的罪行,如在敵人面前從事間諜活動或不當行為,也被確認
軍事司法領域涵蓋了在作戰行動中所采取的行動。所有服役人員都屬于UCMJ的管轄范圍。盡管戰俘和可能參與軍事活動的某些組織的成員受本規范約束,它主要適用于現役人員。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該準則適用于從個人入伍到他或她獲得有效退伍的時間。由于美國軍事人員部署在世界各地,UCMJ也可以對在外國的行動擁有管轄權,盡管是東道國如果在這一過程中違反了其法律,他或她可能會卷入其中。
軍事司法不遵守憲法中規定的相同的罪行判定。如果一名士兵未能遵守《聯合軍法》的某些方面或違反其中的一項法律,他或她可能會受到軍事法庭的起訴,即軍事法庭。軍事法庭的程序遵循美國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許多相同規則,例如被告有權要求律師和由法官和陪審團進行審判。軍事法庭的類型包括輕罪的簡易軍事法庭,中級犯罪的特別軍事法庭,根據軍事法被判玩忽職守的人可能被判處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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