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安排代理中,可以雇用第三人來確定和滿足參與交易的人的需要。在明示代理的情況下,通過書面協議或合同,某人被明確賦予代表他人處理事務的責任。默示代理是指人們代表他人行事,而不采取任何行動阻止或限制他們的權力。在商業環境中,像秘書這樣的人可能有暗含的權力,因為他們在小事上采取行動時沒有征求上級的意見。
在賣淫被禁止的地方,代理是一種犯罪活動。代理也出現在人們為貸款和其他類型的協議做商業安排的環境中。在這種情況下,雇傭第三者來識別和滿足參與交易的人的需求。這個人不是代表他或她自己談判協議,而是而是代表別人行使權力以獲得最好的交易專門處理貸款、不動產合同和其他類型活動的人都受過培訓,有經驗幫助人們在他們不熟悉的交易中達成合意的交易。這個術語在法律的某些領域有一些特殊的用法。在涉及教會事務的教會法中,代理是向某些教堂主祭授予的一種權利,在他們為教堂履行職責時,有權為他們提供必需品。這包括向主教等從事教堂事務的人提供食物和住處。代理權確保了那些可能沒有多少個人財富的教會官員,有能力養活自己。在賣淫被取締的地區,賣淫是一種犯罪活動,涉及將嫖客與性工作者聯系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從事代理的人是代表一方或雙方進行商業協議談判的代理人。根據法律對賣淫的看法,作出安排的人和直接參與交易的人可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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