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記錄為法官提供了一個時間段來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在民事法院提起的案件是兩個公民之間的私人訴訟。換句話說,沒有聯邦檢察官或官員法院在民事法院審理案件。當國家正式訴訟發生時,例如刑事法庭案件,案件通常由刑事法院或法院系統的其他部門提起,例如稅務法庭。民事法院受法律管轄,詳細規定了人們對彼此的義務。這不應與大陸法系相混淆。大陸法系是不依賴普通法或法官制定法的制度。民事法院可以而且確實存在于普通法管轄區,例如美國和英國,許多在民事法庭提起并列入民事訴訟的案件都是以侵權法為依據的。侵權法是一個允許一方當事人在被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時起訴另一方的法律領域。侵權法案件的處罰通常是金錢的,可以包括痛苦以及遭受實際經濟損失,如工資損失,或其他類型損失的現金補償,如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金,他的律師將文件交給法院書記員,準備好訴訟通知并送達被告,這意味著訴訟通知正式送達被告隨后能夠作出回應,通常是書面的,并且可以反訴或提起自己的訴訟。一旦被告收到文件,案件就會被安排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這意味著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會有一個時間段,法官將在這個時間段內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這可能是一次性的,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進入法庭,法官作出簡單的裁決。然而,更普遍的情況是,全面審判展開,陪審團可能會被召集來決定案件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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