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庭訴訟中勝訴的原告被稱為判定債權人。在原告獲得判決后,審理該訴訟的法院通常會在其案卷上發布一份《判決書》條目。一旦判決被正式記錄下來,為了被正式歸類為判定債權人,原告必須提出執行請求。這是一份正式文件,承認判定債權人為原告,并因此使其有權獲得具體的經濟損失,這些賠償也列在本文件中。在這類案件中,被告被稱為判定債務人。判定債權人可以試圖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資產或銀行賬戶,扣押其工資,或對其擁有的任何不動產設定留置權。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判定債權人在啟動此類判決后扣押補救措施之前,需要獲得判決的執行。以執行作為依據,扣押判決債務人的資產的行為判定債務人通常被稱為在執行過程中征收,對判定債務人不動產的留置權必須記錄在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契約登記處留置權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模糊或瑕疵。在財產可以出售或自由轉讓之前,留置權首先必須通過清償判決的金額而解除。對于破產債務人的資產的處分,判定債權人的債權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債權。此外,如果原告取得的判決是被告的欺詐行為,所欠債務可能屬于破產法規定的免除債務的例外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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