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令是法官結案的一種方式。同意令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并提交法院的解決方案,審查并作為正式法令發布。當法院發布同意令時,它將成為本案的持續參與者,并定期監督被告的行為,以確保法令中的承諾得到遵守。同意令與和解協議在三個方面有所不同:和解通常是私人的,雙方之間是保密的,案件通常被駁回,作為被告和解的一個條件,法院不參與和解的執行。
如果調解達成協議,則可以簽發同意令。20世紀末,當美國政府機構起訴時,同意令的使用急劇擴大州和地方政府及其機構未能遵守國會的一些法案,對案件事實沒有實質性爭議,被告同意判決避免重罰被告承諾隨著時間的推移實現某些目標以使自己遵守法律,通常承諾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過程的一部分。另一種同意判令是在被告是私人組織(如公司)時簽發的。這些案件的原告通常是政府機構,例如美國的環境保護署(EPA)或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起訴強制遵守一項法令或法規。例如,EPA發起的涉及污染的案件,通常通過一項同意令來解決,在這項法令中,公司同意停止其污染行為并自行清理。當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起訴雇主糾正歧視性雇傭行為的模式時,它通常會尋求一項設定目標和標準的同意令。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監督被告的行為和進展,并在必要時立即采取行動執行判決。在聯邦法院提起的集體訴訟和美國司法部(DOJ)提起的反壟斷訴訟只能通過同意法令來結束。這兩種情況下,法官都有法定義務確定條款是否公平合理;在后一種情況下,法官還必須確定雙方之間的協議條款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同意令也是EPA能夠解決任何超級基金場地清理最后階段的唯一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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