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法官地位的合憲性在美國許多地區都是一個爭論的話題。法官在65歲時,在完成至少15年的法院服務后,才有資格獲得高級法官的地位。隨著法官的成長年齡越大,服務要求就越低,這項政策被稱為"80歲規則",因為法官的年齡和服務要求加起來將達到80歲。例如,71歲的法官需要完成九年的服務才能成為高級法官。
高級法官退休,但仍繼續為法院提供服務。高級法官的工作量可減少四分之三,相當于一名在職的在職法官通常在三個月內審理的案件數量。許多法官都有書記員和其他辦公室人員協助他們。法官在法院的職位正式空缺,可能會有人接替被任命,允許法院調動一名全職法官。如果高級法官決定在半退休后完全退休,該法官將有資格享受退休福利,并且不會在法院任職。美國許多聯邦和州法院都在處理大量積壓的案件,尤其是在非常繁忙的地區允許有豐富司法經驗的人在準備停止全職工作時進入半退休狀態,有助于清理這一案件。高級法官可以接手案件,幫助更快地清理法庭的日程,如果所有經驗豐富的法官都在退休后全部退位,由于任命了替代法官,法院在繁忙的工作安排中難以平衡,這一制度將會有更多的滯后。允許人們擔任高級法官的制度受到了一些人的質疑。高級法官地位的合憲性是一個爭論的話題,一些批評人士建議,需要進一步澄清這種在法律體系中的獨特作用,也就是說,當法官不再全職工作時,不應被允許退到半退休狀態,高級法官可能會接手案件,以幫助更快地清理法庭的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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