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造成精神痛苦是最難證明的侵權行為。證明精神損害是故意造成的,一般需要原告證明幾個要件。首先,他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是極端的、無恥的。在證明這一要件時,原告通常需要說服事實調查者,被告的行為是如此的極端,以至于在文明社會里被認為是無法忍受的。一般來說,如果一個性情平平的人會因為被告的行為而遭受嚴重的精神痛苦,那么這種行為就是極端和無恥的情緒緊張或更敏感的人習慣性地持有一種不同的、通常較低的標準。
休克可能構成情緒困擾。為了證明故意造成情緒困擾,原告通常還需要證明被告有意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或者,原告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是不計后果的從根本上說,這意味著被告實質上肯定自己的行為會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其次,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自己確實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壓力的構成因管轄權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原告通常需要證明他或她發展了一種數量可觀或質量持久的疾病,這是一個普通人不應該處理的疾病。例如,焦慮、震驚、羞辱或身體疼痛等情況可能構成精神上的痛苦。作為一般規則,簡單侮辱或威脅不會上升到精神痛苦的程度。原告通常也必須證明因果關系。換言之,原告需要證明他或她受到損害是由于被告的極端和無恥行為的直接結果。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還需要一個額外的要素:公開性。這些司法管轄區要求痛苦事件公開發生。
故意造成精神痛苦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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