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法用于確定哪個法院將審理工地傷害訴訟。人身管轄權的存在是因為法院對沒有從該社區的執法系統或法院獲得任何利益的人擁有權力是不公平的。根據管轄權法,人身管轄權是指當一個人從法院所屬的州或聯邦政府中獲得一些利益時,即賦予法院屬人管轄權。例如,居住在美國境內的所有個人都受聯邦法院屬人管轄,因為這些人喜歡在美國生活。如果一個人與州有足夠的聯系,他也可能受到州法院的管轄:例如,如果他在州里開車,然后發生車禍,州可以對車禍索賠擁有管轄權,因為該人是在其道路上行駛的。
管轄權法可決定在發生車禍后向哪家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管轄權法,當法院與正在裁決的問題有利害關系時,就存在標的物管轄權例如,當人們在決定誰擁有某一特定財產時,州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因為國家在決定如何解決土地糾紛方面的利益非常重要,聯邦法院對有人質疑法律合憲性的案件有管轄權,對違反聯邦法律(如《平等機會就業法》)或援引聯邦法律的案件也有管轄權,因為聯邦政府在決定如何解釋聯邦法律方面有最大的利益。管轄權法也被設計成盡量減少法院選擇權。當有兩個法院同時擁有管轄權,可以分別裁決一個案件時,就會發生法院選擇。因此,原告和被告有機會作出決定它認為哪個法院系統會對他們的特定案件更有利。管轄權法旨在通過限制哪些案件可以移交給不同的法院系統來盡量減少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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