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通常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以防止保單收益在他們去世時受到遺產稅的影響,信托的授予人也可以擔任受托人。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則不是這樣。如果信托的授予人同時擔任受托人,他可能會被視為對信托擁有所有權,這不會保護信托免受遺產稅的影響。授予人可以選擇任何其他人擔任受托人,包括其配偶或子女。在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時,有一些潛在的不利因素需要考慮。其中之一涉及到人壽保險單的受益人。信托成為保單的受益人,授予人就失去了更改指定的權利他可以設定信托的受益人,但如果他的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他不能像大多數人對人壽保險單那樣靈活地做出改變。另一個潛在的缺點是,一旦信托成立,授予人就不能根據人壽保險單借款。有些人喜歡在出現困難的情況下使用這種選擇。如果設保人如果允許他根據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托中的保單進行借貸,他將被視為保單的所有人,這將使保險單的收益受到遺產稅的影響。有些人可能也會認為這種信托的不可撤銷性是一個主要的不利因素。一旦信托成立,授予人就不能收回人壽保險單。如果他無法投保,壽險信托可能是他唯一的保險單,如果在信托成立后,他的壽險需要變更,那么不可撤銷性就成了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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