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襲擊夏威夷后,人身保護令被暫停珍珠港。在美利堅合眾國,人身保護權和政府中止人身保護令的權力都列在憲法第一條中,該條規定了國會的組成和程序,并列舉了國會的權力,第九節規定,國會只有在認為"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對公共安全有必要時才允許暫停人身保護令。最初,這只被認為是指聯邦政府的囚犯,被州政府監禁的人的合法權利由各州憲法規定,但根據1867年通過的一項法令,聯邦法院有權審查州政府關押的囚犯的請愿書
憲法第1條提到了人身保護令。1861年美國內戰期間,美國聯邦政府首次暫停人身保護令,當時亞伯拉罕·林肯總統下令在美國部分地區(如馬里蘭州)暫停人身保護令,他們被認為有可能脫離聯邦并加入美國聯邦,但這被聯邦法院裁定為非法,因為憲法賦予立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中止人身保護令的權力,但無論如何都被執行了。在戰爭期間,南部邦聯也暫停了人身保護令。后來,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下令在南卡羅來納州部分地區暫停人身保護令,作為聯邦政府鎮壓三K黨運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日本偷襲珍珠港后,該法在夏威夷暫停,并于1944年恢復。2006年的《軍事委員會法》暫停了美國作為敵方戰斗人員關押的外國人的人身保護權,但這項立法的部分內容隨后被最高法院否決,許多其他國家也曾暫停人身保護令。在加拿大,這項法律被暫停是為了證明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之后拘留數千名外國國民(主要是德國人和烏克蘭人)以及在世界大戰期間拘留日裔加拿大人的正當理由第二次世界大戰。1970年,為了應對魁北克激進分離主義分子的恐怖行為,該組織曾一度暫停。1971年,菲律賓總統費迪南德·馬科斯下令暫停,第二年宣布戒嚴。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