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權和離婚案件通常都是命令性的強制調解。由于調解的成本通常遠低于法院,有些合同中有一個條款要求調解或其他形式的糾紛解決方式,例如仲裁,對于所有爭議。由于調解不會產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委托調解程序的合同通常會使其成為傳統法庭審判的前兆。另一方面,強制仲裁通常作為法庭的替代品被放在合同中,因為這會產生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可能需要強制調解的合同包括婚前協議、服務合同和房東-租戶合同。
有時由法官下令進行強制調解。在某些地區,法院可能保留在某些案件中下令調解的權利。家庭法案件,例如離婚和監護權問題,以及債務問題和簡單的民事訴訟,有時是法院下令調解的目標。如果法官認為讓參與方嘗試達成共同裁決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則可以下令進行調解要使這類調解發揮作用,法官通常必須評估當事人是否有能力真誠地采取行動以達成解決方案。
當合作伙伴無法溝通以達成協議時,調解可能會有所幫助。調解有一些好處,無論是強制性的還是自行選擇的。首先,調解的過程由訓練有素、中立的第三方指導,該第三方可以幫助雙方達成公平協議。調解人可以幫助就目標進行討論,這在有爭議的案件或情緒高漲的情況下可能非常有用。此外,強制調解比公開審判更能確保隱私,由于調解會議通常是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可以防止在法庭上公開披露不實內容,這在涉及個人或職業聲譽的案件中可能非常重要。
如果當事人在調解中找到了解決辦法,法官可以依靠他們來執行條款。隨著一些法院將強制調解作為簡化法律程序的一種手段,人們提出的一個主要問題是調解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可以執行。如果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解決方案,法官可以依靠他們來執行條款,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協議和解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將來的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協議條款,則應將其作為證據予以采納。
許多法院命令強制調解,因為夫妻雙方不能單獨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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