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家混合了出生權和血緣公民身份,允許公民的子女或孫子女以及在該國出生的人成為公民。出生權公民的做法意味著一個人只要出生在一個國家就可以獲得永久公民身份該國的一員。這與其他做法不同,如血緣權或血權,即一個人必須是公民的子女才能獲得公民身份。許多現代國家實行這兩種做法的混合體,給予在該國出生的人公民身份或合法居留權,但同時也允許那些有合格父母或祖父母的人登記為公民。
第14修正案確立了絕對法作為美國的控制規則。美國自建國以來就一直高度重視與生俱來的公民身份,受早期英語的影響在法律上,美國最高法院的幾起案件將出生權和效忠的理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包括1866年的美國訴羅德斯案和1898年的美國訴黃金方舟案。美國法律中關于絕對法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它規定公民是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人
美國最高法院的幾起案件都涉及到出生權公民權的概念。并非所有國家都一直采用出生權公民身份。例如,德國在2000年之前一直嚴格按照父母公民身份行事。除法國外,大部分歐洲國家過去往往更多地依賴出生權在21世紀,許多歐洲國家允許完全在領土內出生和長大的兒童獲得公民身份,一旦他們成年。最近關于出生權公民權的爭議圍繞著利用孩子的出生為父母或家庭成員獲得合法居留權而展開。例如,如果一個孩子出生在美國本土,他或她就是美國公民,即使他或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不是美國公民。在美國國會拒絕給予非法入境者子女公民身份,因為反對者認為第14條修正案并不打算包括那些通過非法手段進入美國的人。截至2010年,還沒有這種撤銷接近成為法律,但有人認為這個問題在未來可能會更優先考慮。
最近關于出生權公民權的爭議圍繞著利用子女出生為外國父母或家庭成員獲得合法居留權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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