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法典,噴火器和其他燃燒性武器被歸類為破壞性裝置。NFA的建立是為了減少犯罪分子,特別是那些參與非法酒精生產的罪犯使用高破壞性武器以及在禁止期間的分銷。最初曾試圖將所有槍支的所有權和使用定為非法,但由于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這一做法被放棄。然而,通過的法律確定并限制了破壞性裝置的使用和所有權。如美國法典第26篇所述,分編E,第53章,B分章,第一部分,第5845節,破壞性裝置的定義可分為三類之一,即"任何爆炸性、燃燒性或毒氣",其形式為"炸彈、手榴彈、推進劑超過4盎司的火箭,炸藥或燃燒裝藥量超過四分之一盎司的導彈、地雷或類似裝置"破壞性裝置也是任何種類的火器,不分名稱",槍管直徑超過半英寸;"盡管有些散彈槍被認為特別適合體育運動,"但美國法典也指出,其他兩類中定義的"任何設計或用于將任何裝置轉換為破壞性裝置的部件組合"也屬于破壞性裝置經改裝以用作武器以外用途的火器或裝置,如經改裝用作安全設備的大口徑火器,可不包括在這些定義中。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的古董和裝置通常也不受這些限制在美國,出售破壞性裝置通常是征稅和監管的,盡管有些州已經禁止私人擁有此類裝置,因此在美國各州之間運輸此類裝置的任何人都應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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