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決定了在審判期間是否可以提供證據。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不同的關于可接受證據的法律。但是,一般來說,法律的目的是確保原告和被告的審判公平公正,規則旨在確保雙方當事人都能陳述事實,證明他或她的案件要素所需的意見和信息。
警察或執法人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進行搜查,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必須在搜查前獲得搜查令。在美國,有幾部與證據有關的法律。一部證據法涉及如何進行搜查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方式必須確保嫌疑人的憲法權利得到維護。這意味著警察或執法人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進行搜查,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必須在搜查前獲得搜查令,但某些有限的例外情況除外,根據美國的證據法,非法獲取的違反憲法權利的證據,以及在最初不正當搜查的基礎上發現的所有其他證據,在法庭上是不可接受的。
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不同的相關法律美國的另一項證據法是傳聞法這項法律規定,證人不能對他從中學到的任何東西作證,換句話說,證人不能就他認為被告的想法發表意見,也不能在證人席上報告任何其他人對他說的話。例如,證人不能站在證人席上說"我相信馬特會搶劫銀行",也不能說"喬告訴我馬特要搶劫銀行",因為這兩種說法都將被視為道聽途說。證據法還規定,證據必須是相關的。例如,它必須有助于證明犯罪的一個要素,或者為被告人建立辯護。一個人不能提交對被告人普遍不當行為的證據,除非這種錯誤行為有助于證明犯罪的一個要素。
證人席上的人不能報告任何從第二手學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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