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侵權干擾案的原告提供被告行為不當的證據,法院要求侵權干涉案的原告提供被告行為不當的證據,故意惡意誘使第三人中斷或停止與原告的業務關系,意圖對原告造成損害,被告必須對原告造成經濟上的損害。法院也限制了這一原則,只允許對那些在所謂的干涉之前對這段關系不熟悉的被告提起指控。在合同案件中,必須有合同存在的證據。即使沒有合同,也可以提起涉及業務關系的指控。針對侵權干擾訴訟的抗辯包括若干特權,包括公平競爭的權利。公平競爭總是被允許的。以前的雇員可以從競爭的企業找工作或自己創業。他們可以利用以前雇主的專業知識,為同樣的客戶群競爭只要他們不使用專有信息或作出誤導性陳述,他們就可能試圖為前雇主招攬客戶。為了防止來自前雇員的競爭,許多雇主在其雇傭合同中加入了限制性條款。侵權干涉最初是在一個英國案件中使用的1853年,作為競爭對手的劇院老板,被告誘使一名受雇于競爭對手的劇院的歌手違反合同。法院裁定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償其干擾歌手合同的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這種引誘是非法競爭的一種形式。自那起,侵權干擾適用于各種各樣的合同環境。與任何侵權索賠一樣,可收回的金錢損害賠償包括由干擾直接造成的所有損害。與之相反的是,只有可預見的損害得到賠償的違約賠償金,即使是不可預見的損害賠償也可以在干涉案中獲得賠償。勝訴的原告可能會追討律師費和一般損害賠償金。在有嚴重不當行為的案件中,索賠人可能會收到懲罰性賠償金。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