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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有什么好處 該怎么做 審計報告格式怎么要的??

    1.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匯報,說明審計工作的結果 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實現途徑是實施審計程序,而審計目標的實現結果是通過審計報告來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

    審計報告有什么好處 該怎么做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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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匯報,說明審計工作的結果

      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實現途徑是實施審計程序,而審計目標的實現結果是通過審計報告來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委托方的最終要求,也反映審計方完成任務的工作質量,同時也是對被審事項的評價和結論的集中體現。

    2.審計報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性文件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是依法進行的,審計結果按照法律的規定既要對委托人負責,還要對其他相關的關系人負責。審計報告本身要對被審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見,各方面關系人以這種具有鑒證作用的意見為基礎,使用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因此,在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必須具有信服力、公正性和嚴肅性,具備法律效力,否則,委托人和各方面的關系人就無需使用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法定效力體現在各方面關系人使用審計報告的過程中。

    3.審計報告是一種公開的信息報告

      作為信息報告的一種,審計報告不僅可以被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按規定范圍使用,而且相關的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和社會公眾等都可以使用審計報告,并從中獲得對有關項目公允反映程度的公正信息。

    [編輯]

    審計報告的作用

      (1)鑒證作用。注冊會計師是以超然獨立第三者的身份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是否合法、公允和一致發表自己的意見,這種客觀意見得到政府及其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客觀上起到了鑒證作用。

      (2)保護作用。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同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以提高或者降低會計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信賴程度,能夠有效地保護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以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3)證明作用。注冊會計師通過簽發審計報告,可以證明(或表明)審計工作的完成質量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是否以審計證據為依據發表審計意見,發表的意見是否客觀和真實,同時通過審計報告還可以證明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履行情況。

    審計報告的用途有哪些?

    審計報告的用途十分廣泛,以年報審計為例

    企業主可以通過做年報審計,了解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并對風險有所把控,消除對財務的不信任

    對企業的財務來說,每年的一次年度審計可以排除財務風險,又可以得到提高

    年度審計報告更廣泛用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審批、協助對外融資、銀行貸款、招投標、獲取政府補貼等

    各類專項審計則用于比較單一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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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格式怎么要的??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我院二食堂負責人陳小梅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按照院領導的委托和部署,依據我院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由紀委、計劃財務處、資產管理處、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人組成的審計組,于2008年10月28日對我院二食堂負責人陳小梅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審計工作得到了陳小梅同志及有關同志的積極配合,工作進展順利,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資金管理方面我院第二食堂由我院委派工作人員自行管理,2004.9~2008.6之間由陳小梅主管第二食堂的全面工作,萬玉祥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余平輝負責采購工作,楊麗君及黃玉玲兼任財務管理,其它均為聘用人員。表1 我院第二食堂2004年9月~2008年6月收支情況年份營業收入其他收入*營業支出利 潤2004年494167.00203.16477518.6016851.562005年965381.49633.79867280.2998734.992006年1010826.751164.84932958.0079033.592007年1404664.803169.111226012.90181821.012008年717435.0624610.93541692.44200雞梗慣妓甙幻軌濰憨璃353.55合 計4592475.1029781.834045462.23 576794.70*** 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一些別的收入。** 我院第二食堂2004.9~2008.6賬面共盈利576794.7元,減去應交學校管理人員工資225322元,實際盈利3514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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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文書印制說明

    一、《審計報告》封面規格

    (一)《審計報告》封面紙一般采用a4型幅面(長297毫米、寬210毫米),版心尺寸為長225毫米、寬156毫米。

    (二)審計機關名稱用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字體為長城小標宋體1號加粗;“審計報告”的字體為長城小標宋體初號加粗;“編號”的字體為楷體3號;“被審計單位”和“審計項目”的字體為宋體3號加粗,其內容為楷體3號。

    (三)如需標識秘密等級,用黑體3號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兩字之間空1字。

    (四)審計機關名稱上邊緣至上版心23毫米(至a4上邊緣60毫米)。

    審計機關名稱上邊緣至文書編號下邊緣50毫米。

    “審計報告”四個字的下一行為編號。

    審計機關名稱、“審計報告”、文書編號水平位置均居中排列。

    文書編號下邊緣至“被審計單位”上邊緣80毫米。

    “被審計單位”下空一行為“審計項目”。

    (五)“被審計單位”和“審計項目”至左版心17毫米(至a4左邊緣45毫米)。

    二、《審計報告》排版與印制規格

    (一)《審計報告》排版與印制、用印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執行。

    (二)為了消除變造《審計報告》的隱患,簽發日期和審計機關印章移至正文之后。

    三、《審計報告》字體顏色

    《審計報告》封面不套紅印制,封面和正文字體均為黑色。

    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 (二)編號,一般表述為"****年第*號"; (三)被審計單位名稱; (四)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年度****審計"; (五)內容; (六)出具單位,即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七)簽發日期。 第五十八條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以及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 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 (五)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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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開全部 審計報告的大致結構:正文(關于本次審計事項的簡要闡述)、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附注、資質證書(審計機構的相關證件及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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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可強制分配|天同碼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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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提示:天同碼是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借鑒英美判例法國家的“鑰匙碼”編碼方式,收集、梳理、提煉司法判例的裁判規則,進而形成“中國鑰匙碼”的案例編碼體系。《中國商事訴訟裁判規則》(中國鑰匙碼—天同碼系列圖書)已由天同律師事務所出品并公開發售。


    本期主旨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8期(總第262期),其他參閱案例來源于最高院或基層法院類型案例。


    文/陳枝輝  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規則摘要】


    1.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可強制分配

    ——雖無股東會分配決議,但部分股東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

     

    2.評估公司五年以上結存職業風險基金可作利潤分配

    ——資產評估公司股東依章程約定退股,經股東會決議,可將已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轉作當年可供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3.紅利分配權與股東知情權,不應在同案中合并主張

    ——因股東主張的紅利分配權與股東知情權訴訟系兩個不同性質的獨立訴權,故該兩個訴權不應在同一案中合并主張。

     

    4.股東分取紅利,須以公司確有利潤可供分配為前提

    ——股東訴請公司分配紅利,但股東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公司確有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對該股東訴請,法院應不予支持。

     

    5.股東會已決定分配的股東利潤,不因股權轉讓喪失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東身份不可分,但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決定分配利潤,轉讓股東雖喪失股東資格,仍可主張。

     

    6.違反公司利潤分配程序規范,不必然導致決議無效

    ——違反《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程序性規范,可補足法定公積金,而非必然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7.無可供分配利潤的公司,以借據形式分配利潤無效

    ——在公司無可供分配利潤時,股東要求分配利潤,其實質是分配公司資本,故公司以借據形式分配股東利潤應無效。

     

    8.被執行人在其入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可強制執行

    ——股東成為被執行人后,如其入股公司經審計有未分配利潤,法院應對該股東依投資比例享有的利潤予以強制執行。

     

    【規則詳解】


    1.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可強制分配

    ——雖無股東會分配決議,但部分股東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


    標簽公司利潤分配條件|濫用股東權利


    案情簡介:2007年,工貿公司與門業公司成為熱力公司股東,分別持股60%、40%。2013年,門業公司以李某同為熱力公司及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無合理事由將5600萬余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關聯公司賬戶為由,訴請熱力公司及李某給付公司盈余。熱力公司與李某以公司股東會未作出分配決議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稅后利潤時,有的股東希望將盈余留作公司經營以期待獲取更多收益,有的股東則希望及時分配利潤實現投資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余分配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利益不會發生根本損害,故原則上這種沖突解決屬公司自治范疇,是否進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余分配具體方案。但當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實體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此時若司法不加以適度干預則不能制止權利濫用,亦有違司法正義。雖目前有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法定救濟路徑,但不同救濟路徑對股東權利保護有實質區別,故需司法解釋對股東盈余分配請求權進一步予以明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15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②本案中,熱力公司全部資產被整體收購后無其他經營活動,法院委托司法審計結論顯示,熱力公司清算凈收益為7500萬余元,即使扣除雙方有爭議款項,熱力公司亦有巨額可分配利潤,具備公司進行盈余分配前提條件。李某同為熱力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另一股東門業公司同意,無合理事由將5600萬余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關聯公司賬戶,轉移公司利潤,給門業公司造成損失,屬于工貿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第15條但書條款規定應進行強制盈余分配的實質要件。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東盈余分配救濟權利,并未規定需以采取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置程序,門業公司對不同救濟路徑有自由選擇權利,故熱力公司、李某關于無股東會決議不應進行公司盈余分配主張不能成立。判決熱力公司10日內給付門業公司盈余分配款1600萬余元,熱力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給付義務,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要點: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雖請求分配利潤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提。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某門業公司與某熱力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見《甘肅居立門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公司、李昕軍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審判長黃年,代理審判員張穎、鄭勇),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1808/262:32)。

     

     

    2.評估公司五年以上結存職業風險基金可作利潤分配

    ——資產評估公司股東依章程約定退股,經股東會決議,可將已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轉作當年可供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標簽公司利潤分配對象|職業風險基金|退股


    案情簡介:2008年,因樓某已達退休年齡,故依資產評估公司章程關于“退休時須退股”的規定,股東會決議責令樓某退股。樓某依公司章程主張“退股時以退股月份上月為結算月份,退還其在公司享有的凈資產份額”時,雙方關于是否將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轉作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法院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在作為特殊企業的資產評估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退休時必須退股,退股時以退股月份上月為結算月份,退還其在公司享有的凈資產份額時,股東與公司應該按章履行。職業風險基金系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按規定提取的用于職業風險賠償的準備金。財政部《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企〔2009〕26號)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經營期間,應保證結余的置業風險基金不低于近5年評估業務收入總和的5%,在此前提下,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決議,可將已計提5年以上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轉作當年可供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故在資產評估公司已有相應股東會決議情況下,股東退股時要求分配已計提5年以上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可予支持。


    實務要點:資產評估公司股東依章程約定退股,計算其在公司享有的凈資產額時,在已有相應股東會決議情況下,股東有權要求分配已計提5年以上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0年2月26日判決“某評估公司與樓某等公司糾紛案”,見《上海大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訴樓建華等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2:455);另參閱上海二中院(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85號“樓某與某評估公司公司糾紛案”,見《樓建華訴上海大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公司違規處分職業風險基金應對基金計提期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吳晶、童磊),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804/122:131)。

     

     

    3.紅利分配權與股東知情權,不應在同案中合并主張

    ——因股東主張的紅利分配權與股東知情權訴訟系兩個不同性質的獨立訴權,故該兩個訴權不應在同一案中合并主張。


    標簽公司利潤訴訟程序合并審理|股東知情權


    案情簡介:2008年,器械公司股東王某委托律師向公司發函,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公司以律師函未附授權委托書、無委托人本人簽字為由拒絕。王某起訴主張股東知情權,同時要求給付紅利款。


    法院認為:①判斷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正當性”,應根據股東查詢請求的原因、目的和范圍,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案中,王某雖曾委托律師用律師函方式向器械公司提出查閱公司賬簿申請,但器械公司收到的律師函中,王某并未隨信附有授權委托書,亦無王某簽字,器械公司無法判斷該律師函真實性及合法性,且該律師函內容中亦未說明提出查閱賬簿原因、目的和范圍,亦使器械公司不能確定王某查閱公司賬簿行為是否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器械公司對王某律師函中所提查閱請求未予答復,并不違反《公司法》規定。②公司紅利系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結合公司可分配利潤、實際運營和資金狀況等擬定分配方案,經決議以現金方式向全體股東按出資比例發放的股利,股東無權要求單獨分配。有可分配利潤是公司分配紅利前提條件之一,具體分配時間、方式和數額要受限于公司經營戰略、資金狀況,并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即使董事會決議本年度不分配紅利,亦不影響股東按出資比例在可分配利潤中享有的相應權利。王某混淆了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即投資者收益)與紅利概念,忽視了應由董事會行使的收益分配權,且本案無證據表明器械公司侵害了王某收益分配權。另外,王某主張紅利分配權與知情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獨立訴權,雖然兩者均由《公司法》調整,但紅利分配權系以知情權為基礎的,王某只有通過主張知情權,了解了公司經營狀況,是否存在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才能提請紅利分配,兩個訴權不能在一案中合并主張,故王某要求器械公司按出資比例支付紅利訴請,亦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王某訴請。


    實務要點:因股東主張的紅利分配權與股東知情權訴訟系兩個不同性質的獨立訴權,故該兩個訴權不應在同一案中合并主張。


    案例索引:天津河西區法院(2008)東經初字第416號“王某與某器械公司股東資格及知情權糾紛案”,見《王全福訴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確認股東資格及知情權糾紛案》(杜建杰),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03/69:221)。

     

     

    4.股東分取紅利,須以公司確有利潤可供分配為前提

    ——股東訴請公司分配紅利,但股東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公司確有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對該股東訴請,法院應不予支持。


    標簽公司利潤證據規則|盈余分配權|前置程序


    案情簡介:2005年,持有10%股份的置業公司股東周某自己委托會計公司審計年度公司利潤為3000余萬元,主張按其股份比例分取利潤。后在置業公司干預下,審計單位撤回該審計報告,置業公司稱董事會未就年度可分配利潤制定方案,更未經股東大會批,故周某主張分取利潤缺少前置程序,且年度經營狀況是虧損的。


    法院認為:①股東分配紅利是股東權利重要內容,盈余分配權是股權一項固有權能,但盈余分配事項與其他經營決策一樣,均屬于公司或股東基于自身知識和經驗作出的商業判斷,法院審理時既要遵循“謹慎干預商業決定原則”,又要注重司法干預實效。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須以公司確有利潤可供分配為前提,并須按一定規則進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潤各自舉出相反證據,但都無足夠依據否定對方證據。法院對雙方證據真實性及一方證據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證據,均無法作出判斷,故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周某主張的公司年度未分配利潤不予認定,周某要求按股份比例分取依據不足。②置業公司與股東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公司財產權益是否確受實業公司或其他人侵害,與本案訴爭公司盈余分配關系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判決駁回周某訴請。


    實務要點:股東訴請公司分配紅利,但股東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公司確有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對該股東訴請,法院應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05)浙民二終字第288號“周某訴某置業公司等盈余分配權糾紛案”,見《周慧君訴嘉興市大都市置業有限公司、嘉興大都市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案》(包如源),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03/61:216)。

     

     

    5.股東會已決定分配的股東利潤,不因股權轉讓喪失

    ——股利分配請求權與股東身份不可分,但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決定分配利潤,轉讓股東雖喪失股東資格,仍可主張。


    標簽公司利潤股權轉讓|股東資格


    案情簡介:2004年,戴某與其他開發公司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明確開發項目一期成果利潤歸股東享有,并按實際投入比例進行分配,同時決議通過戴某等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新股東。2008年,戴某主張應分配利潤81萬余元。


    法院認為: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具有的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權利。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的自益權,股東能否實際分配到利潤則要看公司是否盈利及股東會是否作出分配決議。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與股東身份不可分。但一旦股東會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就具體化為股利給付請求權,該請求權性質為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可與股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同股權而轉移。因此,如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決定分配的利潤,轉讓股東雖喪失股東資格,仍可要求公司給付。本案中,戴某原為開發公司股東,且在其為股東時,開發公司全體股東即形成決議,明確了開發公司一期開發形成的全部成果,歸原股東所有,并按股東實際投入比例進行分配。該債權債務在股份變動后,仍由原股東享有和承擔。在股東會形成分配決議后,戴某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即為股利給付請求權。如開發公司一期項目存在利潤,即轉為戴某對開發公司的債權,該債權不隨股權轉移而轉移,仍由戴某享有。故判決開發公司應給付戴某項目一期開發利潤款81萬余元。


    實務要點: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與股東身份不可分。但股權轉讓前股東會已決定分配的利潤,轉讓股東雖喪失股東資格,但仍可要求公司給付。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0)成民再終字第32號“戴某與某公司等債權糾紛案”,見《戴海林訴四川威遠三益商業廣場開發有限公司、成都市雙流縣雙遠商貿部等債權糾紛案——股權轉讓后,在轉讓行為前已確定分配方案但尚未給付的公司利潤權屬的問題》(馬麗莎),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164)。

     

     

    6.違反公司利潤分配程序規范,不必然導致決議無效

    ——違反《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程序性規范,可補足法定公積金,而非必然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標簽公司利潤公司決議效力|提取法定公積金|程序性規范


    案情簡介:2009年10月,置業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公司預期凈利潤1.8億元。同時,股東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同意將其中的預分配利潤9540萬元拆借給另一股東科技公司。2011年,科技公司以前述股東會決議將當年全部預期凈利潤1.8億元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情況下,分配給股東,其通過決議獲得股東之間的拆借資金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訴請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


    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之間資金拆借并不屬于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故案涉股東大會關于公司股東之間資金拆借內容并不屬于本案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糾紛的審查范圍。意思表示行為與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動機系屬不同范疇。行為動機雖系民事主體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期誘因,但并非意思表示行為本身,故行為動機并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要件。《公司法》賦予股東資產收益的權利,但并不對股東就資產收益的實際使用行為進行調整。各方股東通過涉案股東大會決議分配公司利潤,而股東決定進行利潤分配的行為動機,并不屬于判斷上述決議法律效力的參考要素,故應認定案涉股東會決議系各方股東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稅后利潤分配,原則上是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范疇,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公司法》第167條對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設置了程序性規范。《公司法》第167條第1款、第5款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可予行政處罰。從法律規定看,違反《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程序性規范,可以補足法定公積金,而非必然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本案中,置業公司2009年財務會計年度實際終了后,實現的可分配利潤數額高于股東大會決議中分配的當年預期凈利潤數額,且置業公司在2009年已補足了應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此種情況下,科技公司訴請確認置業公司2009年股東大會決議分配預期凈利潤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理由不足,應予駁回。


    實務要點:違反《公司法》第167條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程序性規范,可補足法定公積金,而非必然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公司股東取得稅后利潤后的使用問題,不屬于判斷利潤分配決議法律效力的參考要素,不影響公司利潤分配決議效力。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終字第14680號“某物業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見《唐山世博大廈有限公司訴北京科技園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公司稅后利潤分配方案之與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影響》(呂云成),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01/83:195)。

     

     

    7.無可供分配利潤的公司,以借據形式分配利潤無效

    ——在公司無可供分配利潤時,股東要求分配利潤,其實質是分配公司資本,故公司以借據形式分配股東利潤應無效。


    標簽公司利潤無可供分配利潤|借據形式


    案情簡介:2002年,制品公司股東會決議該年度利潤按100萬元進行分配,股東鄭某據此拿到公司根據其出資比例計算的借據,載明欠鄭某分紅款16萬余元。2009年,鄭某持借據主張債權。審理中經司法審計,制品公司2002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無法認定


    法院認為:案涉欠款收據載明分紅款,該收據產生依據系股東會決議,其中分紅款依據鄭某出資比例按100萬元利潤分配所形成,故本案案由應為公司盈余分配糾紛。雖然制品公司股東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是股東意思自治表現,但股東利潤分配,須基于具有可供分配利潤,同時須按《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在扣除稅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等之后產生。本案中制品公司未對2002年度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而案件審理中進行的司法審計報告表明該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無法認定。股東行使股東權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損害公司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在公司無可供分配利潤時,股東要求分配利潤,其實質是分配公司資本,向股東返還出資,如此則會導致公司資本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故本案借據因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實務要點:基于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分配資金來源不能是公司資本,而只能是公司利潤。在公司無可供分配利潤時,股東要求分配利潤,其實質是分配公司資本,向股東返還出資,會導致公司資本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且違反《公司法》第167條關于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規定。故公司無可供分配利潤而通過決議把分配股東利潤以借據形式載明,盈余分配關系并不能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


    案例索引:江蘇淮安中院(2011)淮中商終字第2號“鄭某訴某制品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見《鄭國鳳訴淮安第一鋼結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馬作彪),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01/79:284);另見《鄭國鳳訴淮安第一鋼結構公司名為欠款實為盈余分配糾紛案》,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102/14:54)。

     

     

    8.被執行人在其入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可強制執行

    ——股東成為被執行人后,如其入股公司經審計有未分配利潤,法院應對該股東依投資比例享有的利潤予以強制執行。


    標簽公司利潤|未分配利潤|執行特殊標的


    案情簡介:2012年,生效判決認定銀行對科技公司質押設備補貼獎勵及抵押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判決保證人投資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執行程序中,法院凍結了投資公司在開發公司的45%股權,并裁定開發公司將投資公司在該公司的到期收益3900萬余元匯至執行法院,同時凍結開發公司在投資公司的未分配預期收益6000萬余元。開發公司提出執行異議。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投資公司在開發公司享有因出資而取得的、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第51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且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不同于市場交易的民事行為。異議人以公司對其利潤未分配為由,規避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裁定駁回開發公司執行異議。


    實務要點: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在該股東成為被執行人后,如其入股公司經審計有未分配利潤,且該股東利用其大股東優勢地位長期不召開股東會對該利潤予以分配,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法院應對該股東依其投資比例享有的利潤予以強制執行。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屬于公司所有、司法干預公司自治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案例索引:江蘇揚州中院(2013)揚執異字第6號“北京鳳桐祥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州潤揚支行、揚州隆耀光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藍寶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福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見《對被執行人在其入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可強制執行》(金香平、胡永康),載《人民司法·案例》(201316:77)。


     

    • 發表于 2020-11-19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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