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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萬天-海底撈-鄭大叔回憶整理
聽說能從三萬天這邊撈到好吃好喝的,G20時,就去了趟蘇州,約了一閃一閃一道去吃免費的海底撈。
以前的聚會,不管在蘇州,還是上海,能做到部門老大級別的,都是矮矮胖胖的。沒想到一見面,三萬天是睿智、儒雅、瘦瘦高高的,還背一個新秀麗的包包。(后來,我去奧特萊斯買了2個新秀麗包包裝逼,也淘了臺xbox one,用來玩光環5。)
下面的內容是鄭大叔根據回憶整理的。
一、審計定位和自身價值
到了杭州后,發現不少公司對于內審的定位存在問題,可能與杭州的企業都是民營、中小型企業有關。他們認為內審就是財務二部或者統計二部,做的主要工作是會計憑證檢查、費用支出再審核、物資(現金、存貨)再盤點、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有的公司說是內審部吧,一年只安排3-4個項目,比如固定資產、薪酬等,連很簡單的公務車審計(不是物流運輸審計)也能做2個月,真的匪夷所思。有的公司一整年安排的都是經濟效益審計,也就是所謂的3E審計,我不是很理解這種審計項目。內審的重點在于審計業務流,單純一個系統,不應當作為審計對象。從這個角度來說,憑證審計是不合適的審計項目。
這也可能有HR不專業有關。面試的時候,他們不看業績或者能力,就盯著你有沒有證書,招的都是事務所或者財務的。你都沒證書,怎么保證你的專業水平!當然不是說不好,只是這些人進來后,大多做的是合規檢查、憑證審計、形而上學的內控審計。老板一看,內審原來是搞這個的,部門就漸漸萎縮了或者造成老板的誤解。比如,資產盤點是審計部進行的,后期出現賬實不相符了,那么責任就歸于審計部。(三萬天:確實如此)
不少人對于內審的認知也有問題,監察、審計傻傻分不清。認為將人送進去是最大的成就,比如恒某地產對吧,每年都有抓人指標。其實審計不是這么做的,這么做容易造成誤區。
我認識一個小朋友從一家公司跳槽到另一家做內審,給我看了年度審計計劃。居然是一個月,審計完10家企業。這什么概念,也就是說一家公司審計2天,出一份審計報告。我很好奇,心里癢癢的,想看看這每個公司的審計項目怎么排的?拿到審計方案一看,艾瑪,經濟效益審計。難道是刷存在感?
我真的不知道這種報告在民營企業有何用途。如果讓我來,我肯定是先摸排公司,拿幾個年營業額最大的公司開刀,重點審計以及熟悉業務,等明白了審計重點之后,再將人員分開安排項目。先選樣本,重點檢查,查出問題再鋪開。
想做好內審,有必要學習下甲午戰爭中的明治天皇,以戰養戰是主流,通過審計去正式地了解業務,摸清業務。那具體怎么做?
一談二問三看四量:
一談:談業務的一把手。
二問:問基層操作,問中層管理。
三看:看資料,看實地,看實物。
四量:量價,量質,量符合,量動機。
很多人不懂這些,做什么都是合規檢查,都是套路啊,就不能真誠一點,多花點心思去研究公司的業務模式和流程。
他的審計思路還不被他們部門的人認可,比如,做廣告費用投放審計,其他幾個人都認為只要檢查合同簽訂、費用支出是否審批到位。這種審計思路其實叫財務復核思路。
廣告費用投放重點在于合同簽訂(價格是否合理,需要仿真詢價)以及項目實施過程(需要實地查看和檢查第三方的監播報告)。結果他們公司的其他審計人員認為這個叫監察,不叫審計。這種說法,我真是第一次見,難道是動了你的奶酪了?(三萬天:其實不少做審計經理的,他們的能力并不過關。廣告費,水很深,簡單的模擬詢價,得不到真實結果的。)
還有一些公司做的管理審計,反正我是看不懂。他們的管理審計是這么做的:公司要上一個新產品,然后讓審計部做一份管理審計報告。在那份管理審計報告里面提到了波士頓矩陣、SWOT分析等等。這難道是戰略管理審計、研發審計,還是審計的另外一塊職能-咨詢?
其實,民營企業內審做想好也簡單,記住兩點: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第一個是幫公司查錯糾弊,規范公司管理;第二個是解決老板不安心和各部門搞不定的事情。有人會反問,老板不知道的風險、問題多得是。(三萬天:也要幫老板發現忽略的風險區域。)
不少內審說自己能力很強,不需要證書等等,這些觀念都是錯誤的,證書還是需要有的。CIA、CFE、6西格瑪黑帶,都是一次性過的。考這些證書主要是學習他人的做法,可能有些審計手法過時或者說比較簡單,有些還是不錯的,比如,CFE教材上,有老外對于舞弊人員的詢問的方法,這些都是國內的內審書都不具備的。國內某些內審人員推崇的審訊、小黑屋的模式,我并不認可。當然存在即合理。相信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肯定會減少一些不合理的審計手段。
CIA證書的含金量比較低,但是至少一個敲門磚。沒證,你或許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
如何查舞弊,我推薦看《舞弊檢查》、《舞弊秘檔》之類的書,京東、當當已經買不到了,可以到孔夫子舊書店去買,書里面的一些方法很值得借鑒。我現在接手的幾個舞弊案子,在詢問的時候,差不多都承認了。只要有80%的把握,差不多都成功了。如果手頭上的證據不足50%,我一般不會動手。
(鄭大叔:民營企業內審就是,實質重于形式,老板重于法制。幫助老板看住別人不要亂來,至于老板嘛,隨便怎么來。你否了老板?老板可能早就授意別的親信把你給拍死了。但你還想有所作為,遇到原則的問題與老板發生分歧,必須想辦法否了他。)
二、采購審計
現在,做供應商管理的時候都會用企查查、啟信寶、天眼查這三款APP。先申明不是這三款軟件的軟文,我也沒拿過一分錢的好處。軟件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查到股東的一些關聯關系、訴訟情況等等。在銷售審計時也用過,就查到過和老賴做生意的。可想而知,你這個應收款就直接是壞賬了,等于是送錢給老賴啊。
你想靠朋友的代持股,會產生人情債,而且親兄弟都要明算賬。朋友的人情債麻煩,所以大多是以掛親戚的名義注冊,熟人好辦事,肥水不流外人田,對吧。以前查供應商信息主要是看法人身份證信息、營業執照注冊時間和經營范圍,結合員工的入職信息或者與其他采購溝通,能夠查到較多這類關聯信息。只要沒有在公司備過案,都該認定為是問題供應商。再不濟,打個的去現場拜訪一下,和里面的員工打聽打聽老板、老板娘之類的信息,也會有結果。現在不太好弄了,采購也都不會做得這么明顯。
08年的時候,做DM海報印刷詢價,有兩家反饋根本沒詢過價,也就是說詢價是虛假的。根據落選的兩家的報價,按公司的價格,一個月要貴1萬多。(三萬天評價:向落選的供應商詢價也是一種辦法。)還有一家是報價單一年沒變,對比報價單,原來是采購把第一個月的報價單每個月復印一次。
有些產品市場價格變動較快,你在淘寶上或者電商網站去詢價不太好處理。所以有些人推薦的,用某某網站的價格來對比采購價格,其實不太合理。我之前貪便宜在某東上買了20支百樂的筆,一用就漏油。后來在久光百貨買了真的,寫起來感覺就不一樣。所以網上假貨多,價格之類的只能做參考。
還有就是去跑跑市場,你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公司買了6臺小型設備,單價2600元(開票價)。而實際,到市場詢價只有2050元一臺,開票2200元一臺,等于公司多支付了2400元。我原先做審計時定義價格高于30%,就是采購價格有問題,一定要嚴查,對供應商進行約談。現在想想當時考慮價格,忘記了對量的考核。這種細水長流的做法,一時還無法被發現。(三萬天:確實,價格開高10%以內,采購有1萬個理由來說明采購是合理的。)
我曾經發現過某些配件的供應商居然是周邊城鎮的生產廠,根據百度地圖的實景地圖顯示,都是在農村里面的村級小公司,而且價格比市場價貴50-80%。采購給的理由是這些公司給我們做配套很久了,屬于戰略合作商。有很多專利而且服務好,有問題,馬上派人過來。你說的大的公司我們也合作過,半天沒人來。(三萬天:我說的對吧。)
我也講一個采購案例吧,算是偶然所得。我從公司坐高鐵回家,手上拿著的是有公司logo的紙質袋子。在等高鐵時,有一個人剛好坐在我旁邊。他問我,你是不是也是去找這個公司合作的。我說是的。然后打開了話題。他就說,有兩個供應商,其實就是皮包公司,都沒辦公室的,生產什么什么的,其實都是直接從他的工廠拿的貨,加價賣給我們公司的。
禮拜一到公司后,馬上安排調查。根據那人提供的信息,重點檢查這兩家公司的物資,通過包裝上的生產代碼,事實果然如此。(鄭大叔:懶到都不搬到自己的公司偽裝一下,直接從廠家運到了我們公司。讓我來搞這個舞弊,保證別人看不出來。)
三、審計的獎勵
有一次做審計,發現了重大的舞弊,并對相關人員做了處罰,發報告給老大,是個老外,當時也沒聽到什么,或者口頭說什么。第二個月,我發現工資多了一部分。問老大,老大說是因為上次事件給的獎勵。(鄭大叔:舞弊不好查,費時費力。有的時候,時間花下去,不一定有結果,無效的投入會比較多。)
或許這真的和老板的思想有關。我之前遇到的是某個同事發現了舞弊,結果被人打小報告說,這個項目都是這個人來負責審計的,審計好幾年了,都沒發現。這次舞弊發生金額幾千萬,該審計也必須承擔責任。我當時想,這TM傻逼企業。
為什么有些舞弊,審計人員不能在現場察覺?審計能發現問題和他的經驗、對企業的熟知度相關,因為信息不對稱,會導致你的判斷存在誤區。
簡單舉一個例子,查物業的停車收費(類似于超市收銀)。我想很多內審都是核對日報表、系統數據、實際交款數據,整改過一次沒問題了。然而,忘記還有一塊是飛單。飛單是收錢了,但是沒有刷卡(數據沒有進入系統)導致的。監控只能保存20天,看一天的監控需要半天,還要根據車輛出庫信息比對系統數據,很費精力。而且也沒有人說存在侵占收銀款的事情,審計人員會存在僥幸心理或者先入為主的心理。再拿超市飛單來說,每天買東西的人很多,要讓審計人員檢查每臺收銀POS機是否存在飛單,不容易,工作量太大。
(三萬天:我原來的傅老大,是一個非常有能力的人。在這一塊,倒是不用擔心這個事情。)
還有關于審計部是否有處罰權限。個人認為如果審計部成立以來,就沒有與審計報告中的問題相關的獎懲條例,讓審計部來處罰這是不合理的。審計部的職責是查清楚事實情況,如果審計沒查清楚,那就是審計有問題。至于查出來怎么處罰那就是公司管理層的意思。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也就是公司有相應的處罰條例。那么審計部就可以按照該處罰條例去執行。但是這么操作,雖然換湯不換藥,但是感覺不好。不好開展工作,經理會覺得審計部權力比他們高,反而看不慣審計部,處處挑刺。
還有對舞弊人的處罰,在很多情況下,都是讓舞弊人把錢吐出來,然后讓其走人,很少會直接送進去。而我們審計人員認為這種事情一定要嚴懲,殺雞給猴看。不然,舞弊的成本太低,反正出了事,大不了走人。
(三萬天:我們這對于處罰就是一旦發現舞弊,按規定執行,該送的就送。)
四、審計跳槽
剛做內審,找到一個大公司,而且是審計部至少成立3年以上的,這種是硬性指標。(老鄭解釋,大公司指年銷售額大于10個億左右的。)
我跳槽并不多,從外資到民企再到外企。相對而言,外資的福利待遇都還可以,還有期權之類的。外資企業審計經理拿的待遇可能是民企副總的待遇。
沒有傘的娃,在公司內全得靠你自己,良禽擇木而棲。薪酬、職位、發展空間,三個因素中有兩個優于現在就可以選擇跳槽,如果只有一項突出還是再等一等。(鄭大叔:嗯,我有幾次跳槽比較盲目,就像腦子進了水,比如去咨詢公司的那段經歷,呵呵。)
我剛好是一個反面教材,兩年一跳,跳來跳去都是垃圾企業,一方面也沒什么證書,另一方面面試的時候,以拿到職位為主,不談工作薪酬,也不看看下一家公司部門負責人的能力和水平。以為是塊金子就會發光,結果呢?進去就發現是一個坑,干了一兩年就不想干了。
現在找工作就是談錢,錢沒多少,談都不要談。情懷不值錢,發到手的錢,才是對你的重視程度。(三萬天:呵呵。)
五、審計三組
老鄭,你的書我可是每個字、每個字都看得。(鄭大叔:別這么說,你這種大神級別的,我這種書就看不上了。這本書可是一本入門書,出這個書的最大目的是現在市面上的大部分的內審書和內審培訓,都是騙子。我買過很多內審的書,比如某某精要、某某全流程指南、中某某實務操作、某某這么簡單、現代某某、某某有所作為、某某47個技巧等等,現在回過頭來翻翻,都是垃圾書,浪費了讀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些書的作者(天青樹:你又要說絕對的話了。),有不貼地氣的國企內審、愛搞形式主義的事務所cpa、啥都不懂的大學教授,東抄抄、西抄抄,就能騙錢,所以想寫一本貼近實務的,又供內審新人入門的書。)
內審實務人士寫案例容易泄露你東家的信息。雖然說可以對案例進行改編,比如刪掉公司信息,變更案例地址,修改人名或者案例數據,但是這不道德。(鄭大叔:這倒是,我去杭州的時候,面試了還不少單位,有些直接要求提供審計報告來證明你的能力。審計面試關鍵是了解應聘人的邏輯思維和溝通能力。就算你很牛逼,到了新公司,除了財務審計,原來的那套就不適用了。)
我最近在寫一部內審小說叫審計三組,到時候會放在大王派我去巡山這個公眾號里面。(鄭大叔:我這有出版社推薦。不知道你有否出版書的想法,或者將論壇的經驗說集結成冊。)
出版社的人也約過我,但是原因剛才我也說了,所以打算寫一部內審小說。(你的意思是審計三組中的一些事情是你親身經歷的?)但出版社說這類不像起點等網絡小說,受眾會比較小。出版的話,出版社會虧本,所以你懂得。(鄭大叔:我相信,這本書如果出版的話,銷量會很不錯的。你會不會有兩條線,一條感情線,一條審計案例線。如果是只有審計這條線,會比較枯燥。我11年寫完《內審頭五年》時,就打算寫本《我在上海黑皮的日子》,以YY在上海單身無聊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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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地區的企業在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后并不是就高枕無憂了,從2016年出臺的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家不但注重的是認定的結果,更加注重認定完成后的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以下是智為銘略小編總結的關于主要產品、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研發組織管理水平、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注意事項: 一、主要產品 【新辦法】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解讀 1、擁有知識產權支撐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之和占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50%。 2、由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考核的是上一年度,所以明年申請高企認定時2018年新授權的軟件著作權將無法有效支撐2017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的主要產品,軟件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提早充足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 【新辦法1】知識產權采取按類型劃分評價:“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誰專有權等按I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II類評價”。 解讀 新增了國防專利、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升級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重要性(按Ⅰ類評價); 【新辦法2】按II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解讀 限定了Ⅱ類知識產權的使用次數,也就是說在2015年認定時用過的Ⅱ類知識產權將無法在2018年重新認定用于知識產權數量的考核。同時取消了獨占許可的獲得方式了,更注重企業的自主研發。 【新辦法3】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解讀 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如果知識產權授權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須及時變更知識產權的專利權人。 注意: 雖然新辦法中對知識產權授權時間沒做要求,只需在法律有效保護期內即可。但在評審過程中要考核知識產權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支撐作用。 今年有部分申報企業的知識產權授權時間均在2017年,這樣可能導致無法判斷這些知識產權是否對企業2016年度的主要產品(服務)起到支撐作用。所以企業應該抓住今年的小尾巴,做好知識產權相關準備工作,如盡快取得授權等。另外,高企申報前企業更名的,知識產權的權屬人也要及時作相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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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商人陸海珍與同是蘇州人的李偉簽下的3份《對賬確認書》,隨后就掉入對方的一系列“套路貸”陷阱之中,使得她所謂欠下李偉的5550萬元“債務”通過司法途徑“合法化”。陸海珍究竟是欠債不還的“老賴”,還是確實可能被“套路貸”了呢?
公司股權被拍賣、商鋪超市被拍賣,銀行賬戶被凍結,住房被查封;擔保人的廠房被查封,個人賬戶也被凍結;坐不了飛機,上不了高鐵;法院執行局的電話一次又一次打來……
2020年這幾個月里,原本富裕甚至可稱闊綽的蘇州商人陸海珍,越來越焦頭爛額。
她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這一切主要源于她與同是蘇州人的李偉簽下的3份《對賬確認書》,隨后就掉入對方的一系列“套路貸”陷阱之中,使得她所謂欠下李偉的5550萬元“債務”通過司法途徑“合法化”。
李偉否認了陸海珍對他的這些指控。2020年6月8日,他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陸海珍欠我的錢是經過公、檢、法嚴格審查的,裁判文書都支持我的,對方就是徹徹底底的老賴。”
受陸海珍委托,全國百強會計師事務所——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方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了陸海珍的銀行流水情況:在她與李偉發生金錢往來的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陸海珍從李偉處共借款152筆、合計4.57億元;共還款300筆,合計約4.87億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劃出的民間借貸的兩條“利率紅線”——年利率24%(即月息2%)和年利率36%(即月息3%)分別計算,陸海珍不但不欠李偉的錢,還分別多付給了他2345余萬元和1963余萬元。
此前2020年3月6日,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就陸海珍一案出具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中則認為,方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份審計報告“不能全面反映雙方借貸時的真實情況”。
那么,陸海珍究竟是欠債不還的“老賴”;還是確實可能被“套路貸”了呢?
今年48歲的陸海珍是蘇州本地人,在蘇州當地的農業銀行工作了20多年后,2012年,她下海開辦了一家典當行。
李偉,1978年出生,亦為蘇州本地人。從2016年7月開始,陸海珍陸陸續續從李偉處拆借資金,雙方資金往來至2018年10月止。
“開始借的三、四筆,是打了借條的,利息就是月息2%,不會超過3%。基本上借錢是按月計算,到月底還錢。后來有借有還多了,就不需要打借條了,期限和利息都是口頭約定好的。我們所有的資金往來都是走的銀行轉賬,沒有任何現金。”2020年5月29日,陸海珍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
月息2%,即年息24%;月息3%,即年息36%,是最高人民法院劃定的民間借貸的兩條“紅線”。
2015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過,蘇州中院在2018年12月21日就此案進行的問詢筆錄顯示,陸海珍在當時表示,“當時約定的利率各有不同,(日息)1‰到5‰之間都有”。換言之,年利率達到了36.5%至182.5%。
李偉在2018年12月6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情況說明》(下稱:《情況說明》)也顯示,他是從“2016年7月開始與陸海珍有資金往來的,陸海珍是開典當行的,有時需要臨時的過橋資金,我有一些自有資金,有些是我幫他(應為‘她’,記者注)問朋友轉的,也是我出面和陸海珍談的。期間合作都蠻順利的,大家有借有還。”
這種借貸的利率是多少?
2018年12月21日蘇州中院的問詢筆錄顯示:李偉的代理人——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張永泉律師,對此有簡要表述:“(雙方借貸的)部分利息并未超過最高法院規定的36%。”
2020年6月9日,張永泉律師又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李偉與陸海珍之間的資金拆借,資金往來多筆,時限也不同,因而利率也不一定,“一般而言就是年息20%多的樣子”。
2018年2月11日,大年臘月二十六,李偉和其妻子來到陸海珍的辦公室,讓其在三份《對賬確認書》上簽字并按手印。
“那時候包括本息在內,我還欠李偉大約1330萬元。他說要么我馬上把錢還了,要么就把這幾張《對賬確認書》現在給簽了,那就可以寬限我一些時間。他要拿著這幾張單子去應付上門催債的澳門人,證明自己有還款能力——李偉好賭,在澳門欠下不少賭債的事情,我們圈子里都是知道的——他還威脅我說,要帶著那些澳門人去找我家人。”
陸海珍回憶當時的情形說,應李偉要求,她是在3張空白的《對賬確認書》簽字和按手印的,“之所以沒有填具體的金額,是因為李偉說,我們之間往來資金的筆數比較多,計算比較復雜,計算時間要得久;而澳門催債的人就在等著他。我想,反正我們之間都是走的銀行轉賬,有銀行流水在那里。不管她寫什么數字,都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陸海珍表示,直到3天后,即2018年2月14日,她才從電話中得知,李偉讓其妻子在其中兩張空白對賬書填寫了具體的金額:一張是4786.70萬元,另一張是2007萬元,兩者總計6793.7萬元。
“我不知道這個錢他是怎么算出來的,心里想的反正有銀行流水作為憑據,他只是拿這個去應付澳門的債主而已,所以當時也沒太在意。并且,我到現在都沒明白,還有一張空白的《對賬確認書》,李偉為什么沒有拿出來。”
陸海珍的上述描述,是否屬實?
李偉在給蘇州中院的《情況說明》如此表示:“2018年2月11日,因為快過年了,雙方就對了一下賬,陸海珍跟我(即‘李偉’)簽了兩份《對賬確認書》,一份我自己的,本金金額4786.70萬元。一份是我幫他(應為‘她’,記者注)問朋友借的,金額2007萬元。”
張永泉律師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稱,當天陸海珍與李偉的對賬是當面進行的,不存在拿著什么空白《對賬確認書》要陸海珍簽字之說。
至于李偉是否有在澳門參賭且被逼賭債之事,張永泉稱,他未有聽聞。
一個多月后,即2018年4月2日,李偉與陸海珍再次見面。
陸海珍稱,李偉對她講,需要通過陸海珍的銀行卡走幾筆大額流水,以增加李偉的網銀支付限額。
“到那個時候,我大概還欠李偉本息相加970萬元左右,并且想著這只是通過銀行走賬,錢也不是自己的錢,所以當場就同意了。”陸海珍說。
銀行流水顯示,2018年4月2日:李偉先將800萬元款項支付給陸海珍,陸海珍再將款項支付到李偉指定的關系人徐強的賬戶,然后通過徐強賬戶,又轉入了李偉的賬戶。如此循環幾次,在當天,就完成了全部5550萬元的走賬。
李偉在2018年12月6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中稱:這5550萬元是“雙方又進行了對賬,確認陸海珍欠我本金5550萬元。雙方沒有簽對賬單,而是通過走賬的形式,把這筆錢明確了一下。”
應陸海珍要求,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的陸海珍與李偉之間銀行流水情況顯示:在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4月1日這個時間段里,李偉又向陸海珍匯去了5筆共計780萬元的款項;而陸海珍則向李偉和李偉的指定賬戶,匯去了9筆,共計1380萬元的款項。簡單計算,這時間段里,陸海珍歸還了李偉600萬元。
因此,不管是一張《對賬確認書》上所載金額4786.70萬元計算,或是以兩張《對賬確認書》總計6793.7萬元計算,再扣除600萬元的還款,數額均與這“5550萬元的本金”差距不小。
這5550萬是怎么得出來的呢?
李偉的另一位代理人江蘇云賢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文,在2018年12月21日于蘇州中院的問詢中表示:“雙方在(2018年)2月11日的時候,已經確認本金還有4786萬元,然后計算4月2日的相關利息以及又(由李偉向陸海珍)出借了680萬,三筆錢加起來總共是5565.7萬元。然后雙方就明確一下,李偉做出讓步,就以5550萬元作為本金,通過走賬的方式由李偉把5550萬元打到陸海珍賬戶。”
陸海珍則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不管是計算誰的銀行流水,都無法得出她欠李偉5565.7萬元或5550萬元那個數據出來,“這個數根本就是假的。”
2018年7月16日,李偉又與陸海珍進行了對賬。
在給蘇州中院的《情況說明》中,李偉表示:“在此之前,陸海珍已經將我幫他(應為‘她’,記者注)問朋友借的2007萬元的對賬確認的借款還清,并償還了我部分利息。所以,考慮到陸海珍本身資金緊張,我要求她盡快還錢,我也同意做出一定的讓步,就仍以2018年4月2日雙方確定的本金金額5550萬元來簽訂了新的《對賬確認書》。”
陸海珍則稱,李偉在7月再次找她簽《對賬確認書》和《還款協議》,理由仍然是以澳門賭博債主向他逼債,要求他提供具備還款能力的證據。
“我說我欠他的錢在2018年5月份就已經全部還清了。李偉說,‘你說還清了就還清了啊?那幾個月的滯納金、違約金怎么算?’而且,他總是拿澳門人來威脅我,我就是為了擺脫他的威脅,不敢正面和他發生沖突,想著他要拿《對賬確認書》《還款協議》去糊弄澳門人,就讓他去糊弄唄,反正我們之間以銀行轉賬金額為準。”
十幾天后,即2018年8月3日,李偉以《對賬確認書》和《還款協議》為證據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陸海珍歸還5500萬元。
8月13日,雙方在相城區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是:陸海珍在2018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給李偉借款5270萬元及按照年息24%計算的利息,同時承擔40萬元的律師費;陸海珍的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之所以達成調解,李偉在《情況說明》中解釋說:在他起訴陸海珍之后,法院查封了陸海珍名下的公司股權、房產以及她擔保人名下的房產,“陸海珍擔心會影響萬通地產(對她名下公司股權)的收購,所以要求跟我調解,然后把所有查封的財產都解封。”
陸海珍對經濟觀察報記者稱,李偉跟她講,“訴訟只是走個形式給澳門賭博債主看的,不會真正執行”,“我信以為真,并且認為自己有銀行流水,即使李偉申請執行,也可以用銀行流水推翻調解協議的內容。”
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以雙律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蘇州市相城區法院的這一調解,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遺漏——法院僅僅依照陸海珍等人的簡單自認、未作抗辯,而沒有對陸海珍與李偉資金往來的銀行流水等全案關鍵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和綜合分析判斷,即達成了這個民事調解書。這違背了江蘇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系列規定。
具體而言,江蘇省高院在2010年出臺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中指出:“在審理中,還要特別注重借款人對出借人的主張予以認可的案件的證據審查,不能僅憑借款人的認可確定債權數額,要審查出借人舉證證明責任是否實際完成,查明與主張的債權數額對應的具體資金流向情況,防止借款人與特定出借人企圖通過惡意訴訟來損害他人,如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1日也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善于通過虛增債權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并借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簡言之,法院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審查雙方的資金往來、銀行流水情況不可或缺。”黃以雙說。
在2017年之前,黃以雙任職江蘇某基層法院多年,并擔任副院長等職務。2020年3月底4月初,他成為了陸海珍的代理律師。
那么,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在調解中,是否查驗過李偉與陸海珍的資金往來、銀行流水詳情呢?如果沒有,其做出的《民事調解書》【(2018)蘇0507民初4968號】,是否可能無效?
2020年6月4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向蘇州市相城區法院以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處發去了采訪函。
不過,直到6月9日14時,未收到相城區法院的任何答復;蘇州中院新聞發言人的聯系郵箱,則是多次退信。
2018年9月底10月初,李偉以陸海珍未履行調解協議為由,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此案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
陸海珍稱,這一年多將近兩年的時間里,法院查封凍結了她和擔保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別墅房產,以及廠房、土地、超市、門面房等,總計至少超過了1億元。
她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我就想弄清楚一個事實,我到底有沒有欠李偉的錢?從2018年年底開始,我自己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我和李偉發生資金往來以來的所有銀行賬目情況,結果法院、檢察院說那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小,不知名;于是,2019年,我又請了蘇州第二大的本土會計師事務所,也是全國百強所的——方本審計公司來審計。”
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出具的這份審計報告。該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沈清華、聞群。
該份審計報告顯示:根據陸海珍提供的銀行賬戶情況,在陸海珍與李偉發生金錢往來的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的時間段里,陸海珍從李偉處共借款152筆,合計4.57億元;共還款300筆,合計約4.87億元。
如果按照年息24%計算,陸海珍不但不欠李偉的錢,實際上還多付給李偉2345萬余元;而按照年息36%計算,陸海珍也多付給了李偉約1963萬元。
但是,陸海珍這次聘請的方本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依然未得到司法部門的認可。
2020年3月6日,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就陸海珍一案出具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中寫道:“該審計內容既不能全面反映雙方借貸時的真實情況,雙方之間的借貸利率均為口頭約定,均無具體對賬的書面材料;也不能證實調解書認定的借款事實及金額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所舉證據無法證實哪些利息超過了年利率36%,對此本院不予認可。”
“我也愿意和李偉真正地來對一次賬,請我們雙方都認可的、或者司法部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這幾年我們之間所有的資金往來情況。我來承擔所有這些費用。事情走到今天,真相、清白,比錢財更重要。”陸海珍說。
對于陸海珍的這一提議,李偉是否愿意接受?
2020年6月9日,李偉的代理人張永泉律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沒有這個必要。李偉與陸海珍之間幾年來的資金往來次數很多,涉及到很多個人的名下賬戶——遠遠不止他們兩個,情況非常復雜,所以在2018年,他們才多次當面對賬。同時,這更是司法機關已經反復查明了的事情——僅僅是蘇州中院就陸海珍案件再審的問題,將雙方召集起來,就已經舉行了3次問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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