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重磅:5月起金三采集財務報表數據(含審計報告及附注、費用分類、研發支付輔助賬)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報表審計一般一年一次,
工商年檢,我們這是這些企業要提供審計報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的公司;從事創業投資、驗資、評估、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中介、企業登記代理的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三年內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新設立的公司。
你2009年7月注冊的公司 要提供審計報告的
你2010年3月 出的是2009年的審計報告,你還需要2010年的審計報告
···································^^····································
今年是2011年了,2011年的審計你老板想要那肯定要出,至于什么時候出,那得看你老板的意思了。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圖為顧雛軍,來源自視覺中國
2019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宣判。
審判長裴顯鼎宣布,本院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項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項至第八項對原審被告人劉義忠、嚴友松、張細漢、晏果茹、劉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四、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無罪。
五、原審被告人劉義忠無罪。
六、原審被告人張細漢無罪。
七、原審被告人嚴友松無罪。
八、原審被告人晏果茹無罪。
九、原審被告人劉科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辯護詞全文
京衡律師事務所接受顧雛軍的委托,指派陳有西律師,擔任再審階段的刑事辯護人。同童漢明一起,參加再審程序為顧雛軍原判三罪進行無罪辯護,闡明律師意見。
顧雛軍案是有國內外影響的、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后有標志性意義的國進民退、民營企業被錯判追究的典型冤案。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錯誤認定,判決顧雛軍案犯的三項罪: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刑期十年。
經過我們長達六年的審閱原案卷證據和進行補充調查,認真甄別研究,認為確系錯案。顧雛軍從2012年出獄后,就一直喊冤,要求再審。現在,終于在中央明確提出保護合法產權的精神、在中共十九大召開后不久,作為最高法院直接決定再審的三大案件,正式進入再審程序。
我們希望這次貴院的再審,能夠排除原判的影響,實事求是地查清真相,還本案以本來面目,正本清源,果斷地宣判顧雛軍無罪。
我們的具體辯護意見,在我們為顧雛軍研究代書的《刑事申訴書》中,已經有了充分的闡述。法庭也已經事先充分研究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決定再審。我們除堅持《申訴書》中已經闡明的事實、證據和法理分析觀點外,再從律師當庭辯護角度,詳細向合議庭陳述無罪辯護意見。
辯護人 陳有西:
一、 原一、二審法院判決情況
顧雛軍,2005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限制自由,29日被宣布刑拘,9月2日被逮捕。2006年9月14日到30日,佛山市檢察院對其提出公訴,11月7日始,佛山市中級法院連續兩次開庭12天,在其被捕2年5個月后,才于2008 年1月3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僅從這一審判決過程看,就知本案的復雜和程序上的嚴重問題。一審的判決,否定了三罪的控方的主要證據支柱,即公安作出的22份司法鑒定報告,本來就已經可以確定無罪,但是由于違法的干預,一審仍然作了有罪認定。判決主文為:
一、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660 萬元。
二、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總和有期徒刑 12 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顧雛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法院后,原合議庭審理了1年2個月,程序又是嚴重超期違法的。總和有期徒刑 12 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顧雛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法院后,原合議庭審理了1年2個月,程序又是嚴重超期違法的。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2008)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對一審判決的事實和理由,作了很多糾正,有很多事實方面的澄清和否定,但是結論,仍然是錯誤地維持了原判。
從偵查到終審,顧雛軍被關押了3年8個月。格林柯爾系五個上市公司和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2012年9月6日,顧雛軍經法定程序減刑,服刑期滿出獄,前后服刑7年1個月零8天。
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2008)高法刑二終字第101號《刑事裁定書》,對一審判決的事實和理由,作了很多糾正,有很多事實方面的澄清和否定,但是結論,仍然是錯誤地維持了原判。
從偵查到終審,顧雛軍被關押了3年8個月。格林柯爾系五個上市公司和企業的上百億財產,全部喪失。2012年9月6日,顧雛軍經法定程序減刑,服刑期滿出獄,前后服刑7年1個月零8天。
二、關于啟動再審改判的法定情由的意見。因為再審法庭已經采納并提起再審,并組織對原審證據進行質證。在此不再重復,以書面的辯護詞為準。
三、原審認定證據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
1、22份公安鑒定證據法院已經認定全部無效
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第187頁明確評判:“控方提供的22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采作證據使用”。
這是一個重大的證據體系的摧毀、證據鏈的斷裂。按此邏輯,順理成章的結論,全案必然是無罪判決。因為主要的指控證據已經被法庭調查否定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顧雛軍有犯罪事實。需要說明的是,這22份證據,是直接證明三個罪的證據基礎,不單單指虛假注冊問題。因為對顧雛軍的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控方指控,都是依據和建立在這22份《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基礎上。也是當時佛山公安局關押偵查顧雛軍二年多,一直不同意對其取保候審的基本證據理由。在基本證據體系不成立的情況下,全案就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不足,法益歸于被告,疑罪從無,當時就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
因為這些證據一旦無效,證明顧雛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案的指控,都直接失去了證據支持。原權威的國際著名會計師行,畢馬威的《科龍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資金往來的專項審計報告》、德勤華永的歷年的上市公司《審計報告》和《財務年報》等非常嚴格的上市公司公報中的年報數據,自然恢復了其效力,均不容置疑。可以直接證明三罪的不能成立。而且順德格林柯爾原注冊時的驗資報告,也不能被推翻,虛報注冊資本一說更是無從談起。
但是,原一、二審法庭,都在沒有直接罪證的情況下,仍然錯誤地對顧雛軍,作了枉法的有罪判決。
2、股民的經濟損失的證言已經被法院認定違法無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書,第187頁明確評判:“對股民的經濟損失的證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證據十二)(對證人的取證時間連續長達37個小時)除此以外,再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顧雛軍和科龍公司有對股民造成損失的任何其他證據。因此,本案中對顧雛軍的“虛假披露信息罪”的指控,因沒有直接損失的證據,該罪名直接不構成,原審判決錯誤。
3、揚州機電公司經理王大慶的證言沒有全面提交法庭,將借款合同的情節隱瞞,說成是股權款被顧雛軍挪用,不能采信,原判采信的揚州機電公司經理王大慶的證言沒有全面提交法庭,提交法庭的陳述虛假、將6300萬借款說成是股權轉讓款和分紅款,從而說成是顧雛軍挪用的。原審法院沒有調取前兩次證言。從后證的筆錄中的這句“今天繼續就有關問題依法詢問”可以看出,應當調取。
另外,《付款通知書》如果沒有指令人揚州亞星客車股份公司的蓋章和顧雛軍的簽字,不可能依此支付6300萬。系明顯事后偽造。(證據十四)《借款協議書》是真實存在的法律文件,證明了6300萬實為借款。(證據十五)而不是挪用。客觀證據的效力,虛假證言不能對抗。
因此,根據以上十五項新出現的事實證據,和原審已經確認無效卻被實質采用為有罪的證據,都能夠全面地證明本案的事實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錯案冤案。再審法院應在該新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四、從罪名變遷看本案全案的誣陷真相
上述三個罪名,從證監會查案罪名、到公安偵查罪名、再到檢察院罪名的變遷,就可以看出全案的不實虛假和有關部門故意構陷的真相。起于誣告,成于羅織,是導致顧雛軍和格林柯爾系五個上市公司被查處、整垮的基本過程。其性質是十分惡劣的。
1、誣告罪名“重大擔保不披露”起禍,公安環節就已經排除,根本沒有這回事。
2004年12月1日,廣東證券監管局給科龍電器一封《詢問函》,此函要求科龍電器回答,科龍電器,是否從廣東發展銀行第二營業部,開出了一份金額為2.76億美元的《擔保函》。科龍電器董事會于2004年12月4日,即3天后,立即回函給廣東證券監管局:報告并無任何2.76億美元的擔保事實,并附上廣東發展銀行蓋了公章的《證明》。此事本已經完全澄清。
但2005年2月,廣東證券監管局局長劉興強仍然以這莫須有的2.76億美元擔保的罪名,上報中國證監會,申請對廣東科龍電器進行立案調查的批準程序。導致中國證監會誤聽誤信,對科龍公司和顧雛軍錯誤立案。這封現在已經被排除,根本不存在的完全虛假的捏造舉報,成了本案的導火線。
制造這一假材料的目的,根據顧雛軍的舉報和公司的分析,是佛山市個別官員,出于尋租貪利目的,為掫取科龍的股權趕走顧雛軍,為利益關系人掠奪已經欣欣向榮的科龍公司,而故意授意羅織的。試圖用證券監督和司法手段,從顧雛軍手中,搶奪勢頭日盛的科龍電器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權。
2、中國證監會移送的八個罪名也全部虛假,公安初查環節就已經排除五項。
在案證據,證監會的《移送處理函》,列舉了顧雛軍和科龍的八項大罪,根據廣東局的誣告,對科龍公司進行了“稽查”,并于2005年6月30日,形成對顧雛軍構成犯罪的書面意見。向公安部發了一份《關于將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函》。在該函中,證監會極其夸張的認為顧雛軍及其控制的公司,存在以下八項嚴重犯罪:
1、侵占、挪用累計33.2億元;2、詐騙財產累計2.078億元;3、詐騙國有土地或侵占利益;4、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格林柯爾虛構注冊資本;5、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6、偽造身份證、公司印章;7、開設賬外秘密賬戶;8、涉嫌挪用8033萬元用于非法目的。
這份《函》所涉內容,是證監系統和地方個別官員,為了一己私利,而肆意捏造的,借著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社會輿論引導,對顧雛軍及其企業進行一棍打死,全部剝奪。這一行徑已經被事后的法院公開審判證實。這給顧雛軍及其公司,造成了非常嚴重和惡劣的影響。公安部在此函的影響下,指令廣東、佛山公安機關,于2005年7月29日對顧雛軍執行刑事拘留,并一直不同意取保,關押偵查二年多。直接導致了冤案的產生。
廣東兩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審查后,對侵占、詐騙、假票證、偽造印章、秘密賬戶等五項罪,全部查明虛假排除,證明是誣告。作為國家級的中國證券監督機構,對一個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沒有經過行政程序的審查、處罰、聽證、核實,沒有行政檢查和處罰告知,如此直接用刑事方式羅織罪名,一擊致命,這是常規思維非常難以理解的。
3、檢察機關起訴書罪名,又被法院審理后排除若干指控。
佛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的起訴書,列了四個罪名: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其中職務侵占罪,法院審理后排除了指控。留下了三罪。證明完全是為了對付北京的協調意見放人而為。三罪中的虛假財會報告罪,因為會涉及否定國際著名會計師行的嚴謹的上市財報,會遭到有力阻擊,因此換成了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進行起訴。
4、佛山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的罪名
佛山中級法院認定了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排除了侵占罪。其中挪用資金認定,減少為3.53億元。三罪并罰,判顧雛軍十年。廣東省高級法院維持了這些罪名,按三項罪維持原判。
這三個罪名,都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基本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實際根本不構成犯罪。這些罪名變化的經過,可以證明本案的起因,完全是一樁故意誣告陷害,無中生有,先定罪再找情節,這個定不了定那個,最后不得不保留一些不能成立的罪名,對顧雛軍冤枉判決。直接搞垮了顧雛軍的五個上市公司,證監會的這份嚴重不負責任的《函》,和公安部的先入為主的交辦,導致了顧雛軍錯案的形成。
這一路線脈絡,可以讓合議庭理解這個案件原來錯案鑄成的根本原因。就是打著保護國有資產的漂亮口號,有恃無恐。有罪推定,事先定性;大膽假設,組織罪證;一罪不成,再搞他罪。一定要達到目的,將顧雛軍判掉,把他的巨額資產剝奪掉。說到底,就是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權,要通過法律的手段,定性為非法,然后全部剝奪。這其中,還摻雜著一些私利的動機。
五、原審法院判決基礎性錯誤的事實
佛山中級法院在《判決書》理由中,分析了對顧雛軍“從輕判決”的三大原因。透露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根本無法定罪、原審法院根據主觀臆測判案的真相。本案從原判決書即可以認定顧雛軍是完全無罪的。現對《判決書》分各罪進行詳述。
1.虛報注冊資本罪
(1)原審法院認定了第一次注冊投入公司的6.6億知識產權資產,仍然在公司,沒有抽走。
一審《判決書》第186頁中說:顧雛軍減少無形資產出資,通過天津格林柯爾空轉投入6.6億后,“自愿將其價值9億元的無形資產作價2.4億,作為注冊資本占公司股份20%,無形資產余額6.6億元轉入公司資本公積金,沒有從公司的實際資本中抽走,該行為雖不影響被告人罪名的成立,但可酌情從輕處罰。”即法院明確確認了“6.6億元原無形資產注冊資本,轉入了公司資本公積金,沒有從公司的實際資本中抽走”。連資產都沒有抽走一分,那么虛報何來?無形資產知識產權財產也是資產,又何來的虛報呢?
(2)6.6億多無形資產和現金的置換方案,是工商機關指導下進行的。他沒有欺騙我們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具體內容我就不詳細讀了。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