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一張圖,帶你從0學審計。大家好,歡迎來到我們課程的第二章“一張圖搞定審計全流程”。在上幾節課中,老師給大家介紹了審計要素中的前四個要素:三方當事人、財務報表、財務報表編制基礎和審計證據。
今天我們要學習第五個要素也是最后一個要素:審計報告。就像汽車制造業企業要向客戶交付整車一樣,注冊會計師既然收取了客戶的審計費最后也需要向客戶交付工作成果,那就是我們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當的財務報表編制基礎,以書面報告的形式發表能夠提供合理保證程度的意見。
那審計報告長什么樣呢?老師從上交所下載了貴州茅臺2016年的審計報告,以此為例子為大家講解一下審計報告。
很多人可能存在誤區,覺得大型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可能長達百頁,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審計報告一般都是1-2頁,最長一般不會超過3頁,請大家千萬不要把審計報告和后附的財務報表及附注混為一談,我們在審計的要素之三方當事人中就提到了:按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使其實現公允反映是管理層的責任,所以后附的財務報表及附注都是管理層的,只有前面1-2頁的審計報告正文才是屬于注冊會計師的。
標準的審計報告其實大多數都是標準的格式條款,需要注冊會計師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地方很少。首先審計報告要1)標題,名字就是審計報告;2)收件人,以上面這份報告為例,收件人就是貴州茅臺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那這是不是就代表這份審計報告的預期使用者只有全體股東呢?不是的,我們前面的課程中已經提到了注冊會計師無法識別所有的報表預期使用者,在上市公司審計實務中,一般就是以XX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報告的預期使用者。3)審計意見:包括正文第一段和最后一段。4)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主要體現在注冊會計師責任中的三段話。5)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6)注冊會計師的責任。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并不是適用于所有報告,在茅臺的審計報告中就不存在)。8)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9)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10)報告日期。
那么到這里,我們對于審計的五要素的講解就結束了。這五要素將貫穿我們審計學習的始終,在后面章節的學習中,像審計證據,審計報告等要素仍然會反復出現,這就需要大家不斷溫故知新,跨章節地歸納、記憶。今天的課就到這里了,我們下節課再見!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視審計報告主送單位的要求,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一系列審計底稿抽取等工作后,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
香港公司做審計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開戶銀行的對賬單或匯算表 2、銀行憑證原件 3、合同原件、涉及費用支出發票及單據
···································^^····································
展開全部 審計報告的大致結構:正文(關于本次審計事項的簡要闡述)、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附注、資質證書(審計機構的相關證件及資質)。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偽造玉石買賣糾紛,當事股東抽逃公司資產5000萬港幣。
昨天上午,溫州中院發布《關于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防止逃廢債行為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有29條規定,分別就嚴把破產案件立案審查關,支持監督、引導規范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職,加強執行和破產程序銜接,嚴明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予以明確。這是為了防止企業在破產重整中,動歪腦筋轉移資金,掏空企業。
【入選理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公司領取了大量款項,在公司破產而不能證明已經償還該款項的情況下,應當負有清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6日,龍灣法院裁定奧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宣告奧昌公司破產。奧昌公司管理人持有領款憑證若干份,在領款人處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洪杰的簽名。奧昌公司管理人憑領款憑證及審計報告認為張洪杰和其妻子姜方芳尚欠奧昌公司3642126元,遂成訴訟。
一審判決,張洪杰償還奧昌公司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奧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溫州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奧昌公司提供的相關領款憑證、收款憑證、專項審計報報告、現金明細賬以及張洪杰二審期間接受法院談話時對相關領款憑證、收款憑證所涉款項收支真實性的自認等證據,足以認定張洪杰陸至今尚有3042126元債務尚未向奧昌公司清償的事實。故判決:一、撤銷原判;二、張洪杰、姜方芳應向奧昌公司管理人清償尚欠奧昌公司的款項304212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入選理由】
破產企業在償還銀行176萬元借款時企業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破產企業的該還款行為屬于《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偏頗性清償,應當予以撤銷。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2日,瑞安法院受理對浙江中一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一公司)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在審核中一公司賬目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之前六個月內向某銀行瑞安市支行支付了176萬元,用于清償部分債務。為此,該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銷該清償行為并要求銀行返還176萬元清償款。
瑞安法院審理認為:中一公司清償銀行借款的行為發生在該公司被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之前六個月內,該行為發生時中一公司已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而該行為未能使企業財產受益。故判決:1、撤銷中一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清償銀行176萬元債務的行為;2、銀行一次性返還中一公司176萬元。
【入選理由】
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責任人員若對向身份不明的債權人進行個別清償導致無法追索的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6日,龍灣法院裁定奧昌公司重整,于2013年5月20日宣告奧昌公司破產。經審計發現,奧昌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2日歸還丁建國借款金額合計3318910元。
龍灣法院判決:一、被告張洪杰于賠償原告奧昌公司3318910元。
奧昌公司提起上訴,溫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奧昌公司監事長及財務主管鄭玉平、奧昌公司監事及股東張洪迪應屬奧昌公司向丁建國個別清償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判決:一、撤銷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2013)溫龍開商初字第316號民事判決;二、張洪迪、張洪杰賠償上訴人溫州奧昌合成革有限公司3318910元;三、鄭玉平對第二項判決款項在2404410元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入選理由】
破產企業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破產企業對既存債務提供額外擔保的行為,符合可撤銷的條件。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3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瑞安市長城漆包線廠(以下簡稱長城廠)破產清算一案。2011年7月8日,長城廠與某銀行瑞安支行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2013年3月12日,長城廠和銀行協商將上述抵押物的價值從原來的715萬元提高到1800萬元,同時雙方簽訂最高抵押金額為1085萬元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并將此前已經發生的二筆貸款、三筆銀行商業匯票承兌業務轉入此次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而后于2013年3月14日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限自登記之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為此,長城廠管理人要求依法撤銷銀行與長城廠于2013年3月12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瑞安法院認為:2013年3月12日設立的抵押系長城廠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其后果直接造成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公平受償,且該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依法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銀行與長城廠于2013年3月12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入選理由】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公司的股東和控股股東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資料的,應當判定上述人員對于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6日,甌海法院裁定受理溫州市瑞盛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盛公司)破產清算一案。7月30日,該院依法通知瑞盛公司股東陳朝陽、陳朝輝、付美紅在15日內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財產、印章和財簿、文書等資料,但股東陳朝陽等人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賬冊及提供財產。為此,林紹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陳朝陽等人共同支付其經確認的無爭議債權及賠償利息損失。
甌海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朝陽等人至一審法院作出裁判時亦未能提交賬務賬冊、憑證等材料,故判決:陳朝陽、陳朝輝、付美紅應支付林紹武等八位原告經法院確認的無爭議債權。
陳朝陽不服上訴。溫州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
【入選理由】
公司的股東和控股股東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又拒不提交公司的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資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情況下,可推定公司股東存在重大過錯,判決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5日,潘小鳳、蔣筱民共同組建溫州圣佳樂鞋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圣佳樂公司),而圣佳樂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被吊銷了工商營業執照,且圣佳樂公司欠溫州市大南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南公司)貨款290000元,大南公司以已向永嘉法院申請執行,至今執行不能,同時潘小鳳、蔣筱民至今未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請為由,向鹿城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圣佳樂公司欠大南公司290000元的債務由潘小鳳、蔣筱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同時請求判令潘小鳳、蔣筱民支付逾期利息。
鹿城法院審理認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大南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能舉證證明潘小鳳、蔣筱民對公司債務負有個人連帶責任的約定和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滅失或存在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虛假清算等對大南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大南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南公司提起上訴,溫州中院審理認定潘小鳳、蔣筱民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圣佳樂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事實。故判決:一、撤銷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3)溫鹿西初字第725號民事判決;二、潘小鳳、蔣筱民對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2012)溫永甌商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確認的圣佳樂公司結欠大南公司貨款290000元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大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
對于破產企業人去樓空的破產案件,法院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時,應在裁定書中告知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可依法向破產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張權利。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浙江信達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管理人向溫州中院以信達公司已經停止經營,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無法提供債務人的實際財產狀況及賬簿、文書等資料,導致管理人無法追查債務人的財產,亦無法進行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為由請求溫州中院宣告信達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溫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信達公司管理人以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為由,申請宣告信達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立案后,信達公司人去樓空,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財產、賬冊,導致無法全面清算。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依法向破產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張權利。故裁定:一、宣告浙江信達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二、終結浙江信達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入選理由】
對于部分公司的關系人利用隱匿、銷毀賬冊等行為通過破產程序逃廢債的,應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賬冊、會計憑證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瑞安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生活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活秀集團)破產清算一案。后該院于2012年11月8日向生活秀集團法定代表人陳少豐發出通知,要求其于15日內向該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截至2013年3月18日,生活秀集團有限公司未向該院提交全部賬冊以及會計憑證。后該院發現生活秀集團存在私設賬外賬的行為,財務混亂。并且有證據表明該公司的賬外賬和大部分會計憑證已經被生活秀集團故意銷毀或者隱匿,故瑞安法院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后經公安局立案,檢察院公訴,瑞安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少豐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入選理由】
在被判決償還債務而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可引導債權人依法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
【基本案情】
溫州中院于2012年8月14日判決溫州艷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艷宇公司)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償還信用證墊款本金人民幣23051669.55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銀行向該院申請執行,但因未發現艷宇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故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并告知銀行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對艷宇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13年4月28日,銀行向該院申請對艷宇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該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受理。
溫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本案立案之后,艷宇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財產、賬冊,導致無法全面清算。債權人可依法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故裁定:一、宣告溫州艷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二、終結溫州艷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程序。
【入選理由】
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1)楊方云抽逃出資案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楊方云與江蘇揚州經濟開發區開發總公司合資成立揚州中揚擔保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公司,以下簡稱中揚公司),楊方云在公司登記成立后,在未取得變更許可的情況下,為將5000萬港幣歸個人使用,于2010年8月以揚州中揚擔保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與林春華故意制造買賣玉石的民事糾紛,通過溫州中院的民事調解書,將5000萬港幣結匯成人民幣4270余萬元,匯至林春華的個人賬號,后林春華將該款返回給楊方云,最終使楊方云投入的注冊資金得以全部轉移,歸其個人使用,至今未歸還公司。
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方云身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楊方云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2)林春華幫助偽造證據案
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春華受楊方云指使,以賣方身份與楊方云簽訂了一份由中揚擔保公司(實際由楊方云控制)作為擔保方的虛構的玉石買賣合同并向溫州中院提起訴訟,后經調解,將中揚擔保公司中的注冊資金港幣5000萬元結匯成人民幣4270余萬元,轉至林春華賬戶后再轉出歸楊方云自己使用,最終使楊方云投入的港幣5000萬元注冊資金得以全部抽逃。
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春華受他人指使參與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林春華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作者:潘賢群
小編:倪傳芬 王錦靈
來源:溫州都市報
更多新聞請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下載掌上溫州新聞客戶端。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